首页> 中文会议>江苏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6年会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论坛 >证明妨碍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证明妨碍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证据规则,但尚未建立证明妨碍制度.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解释弥补了民事诉讼法律的这一缺陷,对证明妨碍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这些远远不足以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侵权人掌控了对其不利而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利的证据时,其拒绝履行协助提交证据义务的行为,不仅妨碍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公平、公正的审理,还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甚至可能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因此,建立证明妨碍制度便显得尤为重要.rn 本文主要围绕证明妨碍制度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望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所谓证明妨碍(spoliation of evidence)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通过其特定行为故意或者过失地使得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公平地利用证据而导致对该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适用于证明妨碍提出的主体是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等情形。分析了知识产权法中证明妨碍制度的证明妨碍的主体要件不仅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还应包括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本人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证明妨碍的客体要件主要为书证,但也应该包括其他证据种类、过错是证明妨碍的主观要件等构成要件。最后强调了知识产权法中证明责任的特殊规则。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