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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碍排除规则在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应用——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的博弈

         

摘要

涉互联网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无形性,权利与权利载体的分离等特点决定了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中难以完整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控制证据方利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妨碍应当完成的证明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违反诉讼诚信的行为,阻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亦损害了被妨碍一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从而威胁到民事诉讼的结果公正.针对知识产权诉讼特点,在特定情形下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旨在"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的技术以实现实质的诉讼公正.虽然相关部门法对证据妨碍排除作了规定,但具体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路径,司法实践通过个案的探索作进一步梳理与探讨,不断完善和总结经验,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的认定,发挥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平衡"证据天平"作用,从而促进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实现其程序及实体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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