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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30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00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3472篇;相关期刊186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2017年海事管理学术年会等;追诉时效的相关文献由324位作者贡献,包括王登辉、刘鹏、王成祥等。

追诉时效—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00 占比:7.95%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8%

专利文献>

论文:3472 占比:91.97%

总计:3775篇

追诉时效—发文趋势图

追诉时效

-研究学者

  • 王登辉
  • 刘鹏
  • 王成祥
  • 程恩富
  • 管文杰
  • 陈洪兵
  • 于志刚
  • 卢广
  • 叶巍
  • 吕义良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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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佳敏
    • 摘要: 追诉时效制度中的“追诉”是开始追究刑事责任之意,因而立案应当是追诉时效终止的合理时间节点,且此处的立案应当是对人的立案,确立了犯罪嫌疑人的立案是追诉时效终止的事由。立案(对人)之后,追诉时效期限终止计算,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行为受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期限的约束与规制。“逃避侦查”行为的认定应当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客观上实施了逃跑、躲避、毁灭伪造证据等阻碍侦查的行为,主观上有阻碍侦查的故意。对此“故意”可以进行推定,且允许犯罪嫌疑人提出相反证据推翻该推定;另外,还要满足“立案侦查”后的时间要件。翻供不属于“逃避侦查”的行为,要谨慎认定“逃避侦查”,防止刑法谦抑性的异化。
    • 张佳
    • 摘要: 脱逃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实践中不论行为人脱逃时间长短一律以脱逃罪追诉加刑的做法有待商榷。对第88条第1款的理解应注意“立案侦查”的起点是立案,但重点在于侦查;“逃避侦查”,从客观上应当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后且仅限于积极的行为,但不应要求达到令诉讼活动完全无法进行的程度;从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知道立案侦查活动的存在且具有逃避侦查的目的。脱逃罪适用第88条第1款时,必须注意此时追诉的应为脱逃行为发生前存在的脱逃罪而非其他已经存在的犯罪。
    • 慎先进; 熊伟
    • 摘要: 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运用,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诸多争议。尤其是追诉时效的终止时间设置在刑事诉讼中的哪一阶段,在学术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以刑事诉讼阶段设置追诉时效终止时间,始终存在着与法律条文不相符的现象。为完善我国追诉时效制度,应当设计追诉时效与办案期限相分离制度、追诉时效中止制度,明确"逃避"行为导致追诉时效终止适用的具体情形。
    • 周鹏
    • 摘要: 追诉时效的司法适用与学理研究较为混乱,脱逃罪是典型例证。自然意义上,脱逃罪中的“逃”是一种持续不间断的行为;规范意义上,脱逃罪行为人对监管秩序的侵犯并未随时间的流逝而减弱,故宜将脱逃罪认定为继续犯,追诉时效自脱逃行为结束起算。追诉时效的延长属程序问题,应适用“立案说”,而非“强制措施说”。年代久远的案件在认定“立案”与否时可适当放宽标准,以立案登记表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进行印证。为避免行刑机关继续执行脱逃行为之前未执行完毕刑罚于法无据的情况,公诉机关宜将脱逃罪案件诉至法院,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定罪量刑。
    • 朱智帅
    • 摘要: 自《监察法》实施以来,我国反腐败斗争和“纪法融合”工作取得了瞩目的成就,职务犯罪与违法行为得到了有力惩治。但关于职务犯罪与职务违法案件追诉时效制度的建设却仍有阙如。具体表现在《监察法》尚未规定时效,造成“调查—移送起诉—审判”环节衔接不畅。故唯有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职务犯罪与违法案件时引入刑事法的“追诉时效”制度,承认追诉时效对职务犯罪与违法案件的“双重适用性”,破解《监察法》适用时效制度在学理与实践中的障碍,方能促进《监察法》的程序更加细化,推动“法法衔接”的顺畅。
    • 孙道萃
    • 摘要: “南医大杀人案”再次激活相对冷僻的追诉时效制度,《刑法》第87条第4项与第88条作为追诉时效的例外条款及其适用问题再次跃现。理论上对核准追诉与无期限追诉的法律属性认识模糊,未能共同纳入例外条款的定位。这导致法律适用相互交错,核准追诉甚至会架空无期限追诉条款,并异化为兜底条款。尽管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对例外条款的适用作了规定,但未能充分阐明应然立场与基本原则,引发适用逻辑冲突、内部功能紊乱。关于例外条款的解释学原理,不应脱离立法原意及其法律属性。从严解释的基本立场才契合罪刑法定原则,可防止例外条款异化为“一般规定”及扩大化适用深渊,但应当警惕将例外条款异化为“僵尸”条款,使其难于适用。对两个例外条款的具体适用,尚需细化规则。
    • 潘雪峰
    • 摘要: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中的追诉期限停止计算时点应为"立案之日",非因被追诉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原因导致诉讼活动中断时,追诉期限恢复计算.立案时追诉期限停止计算与刑法第88条第1款之间可以理解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的关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是追诉活动中断后追诉期限继续计算的例外规定,二者不存在冲突.
    • 梁健; 黄兰蔚
    • 摘要: 行为人系连续犯,追诉时效应当从最后一起犯罪实施终了之日起算,且适用最后一起犯罪时施行的法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不以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包庇的组织系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要件,但必须明知系违法犯罪组织。行为人为维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利益进行的滥用职权、疏通关系、站台、撑腰等行为均系包庇、纵容行为。
    • 何俊
    • 摘要: 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设定的影响刑罚消灭的制度.经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国家对犯罪人的求刑权归于消灭,与之相伴随的刑罚也随之消灭.追诉时效制度中,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直接影响到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作为追诉时效期限计算起点的"犯罪之日",应当根据不同的犯罪形态,结合犯罪构成的成立标准予以确定.犯罪完成形态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表现形式不同,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标准也随之不同.罪数形态不同,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时间也不相同,对此,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共同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时间,需要根据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及共同犯罪的完成情况予以确定,同时体现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一人同时或者先后犯数罪时,则应结合刑法规定及数罪之间的关系,适用相应的追诉时效起算时间.
    • 孙利国
    • 摘要: “定性加定量”是我国刑法认定犯罪成立的重要特点,尤其在数额犯、“次数犯”中,违法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性质须符合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求犯罪数额或者次数等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在行为人多次实施同一性质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每次都能单独成立犯罪,属于同种数罪,实践中一般将涉案数额予以累加后,以一罪论处,两次行为之间有时间间隔的,是否追诉,按照追诉时效的规定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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