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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12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7篇、专利文献127743篇;相关期刊84种,包括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运输毒品罪的相关文献由147位作者贡献,包括刘念、何泉生、彭俊磊等。

运输毒品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7 占比:0.10%

专利文献>

论文:127743 占比:99.90%

总计:127870篇

运输毒品罪—发文趋势图

运输毒品罪

-研究学者

  • 刘念
  • 何泉生
  • 彭俊磊
  • 李永升
  • 郑佳琪
  • 黄祥青
  • 严迪斯
  • 于法库
  • 付本祥
  • 何荣功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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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嘉明
    • 摘要: 对173份运输毒品罪刑事判决书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罪呈现出量刑缺乏综合考察、重刑主义倾向明显和既遂标准过于提前等特点,亟待完善解决。这与不合理的立法设置、以数量决定运输毒品罪刑罚、对传统重刑主义过度依赖有关。单设运输毒品罪、重新配置刑罚、贯彻“数量加情节”量刑原则、限缩解释运输毒品行为、合理确定既遂标准等可有效纠正实践中运输毒品罪重刑化、扩大化的乱象。
    • 李向前; 王震
    • 摘要: 对于行为人在运输途中持有毒品,是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还是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有较大争议。单纯地从行为人的目的和毒品所处状态来进行区分显然有失偏颇,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毒品的流通意义以及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罪行之间的关联性来综合认定。事实上,毒品的流通意义寓于运输毒品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罪行的关联之中,因而在认定运输毒品罪时应以运输毒品行为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罪行的关联性为主导。
    • 王心一; 邵学瑱
    • 摘要: 通过对我国西南某市151份涉及运输毒品行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研究可知,实践中对运输毒品犯罪的处理呈现出对人身危险性考量不足、量刑普遍偏重等现象.而运输毒品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均较低,立法将其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并列规定并不合理.建议将运输毒品罪单列,同时采用“数量加情节”的基准刑确认模式,重新设置该罪的法定刑并废除死刑.
    • 刘念
    • 摘要: 我国《刑法》将运输毒品罪和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罪置于同一条文中,并规定其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运输毒品罪并不是最为严重的罪行,倚重死刑也不是遏制毒品犯罪的最优手段.在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罪死刑裁量标准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这使得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正当性和人道性饱受诟病.关于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学界存在司法限制论(保留论)、司法废止论、立法废止论和综合废止论的理论分歧.随着民众对毒品犯罪问题的认识逐步趋于理性,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已具有较强的公众认同和民意基础.因此,应把握我国基本国情,合理借鉴域外经验,以综合废止论为基石,汲取司法限制论、司法废止论和立法废止论的有利因素,以修正的综合废止论作为运输毒品罪死刑废止的应然方案.此外,在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后,应当增补终身监禁刑的适用,从而在刑罚目的和刑罚功能上实现量刑相当的功能.
    • 申伟; 杨喻博
    • 摘要: 通过对云南省2019年245份生效刑事判决书的检视可发现,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对运输毒品罪的理解存在较大偏误,根源在于对运输毒品罪之"运输"的理解错误乃至随意认定,由此导致《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适用错误极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运输毒品罪之"运输"系正犯行为而非其他关联毒品犯罪之参与行为.运输毒品之可罚性在于运输毒品行为乃促进毒品流通故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且运输毒品系毒品犯罪完整链条之独立一环,因而为编织对抗毒品犯罪的无缝隙法网亦有充分且独立的可罚性.为贯彻《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范目的,在刑法教义学上宜将该条之"运输"界定为行为人仅以流通毒品为目的,在不明知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人对该毒品之不法用途、与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犯罪之共同故意的情况下,在我国领土内促成毒品于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人之间流通之行为.
    • 刘念
    • 摘要: 立法者为保持刑法条文的简约性将运输毒品罪条款规定的颇为笼统,从而造成了当下运输毒品罪既遂判断标准理解不一的局面.刑法理论界对运输毒品罪既遂标准的判断存在到达目的地说、起运说、合理位移说和行为完成说等多种分野,致使司法工作人员对运输毒品罪既遂标准的判断存有巨大差异,同判不同理的现象不时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结合法益侵害理论、行为发展原理和行为样态审视,应当以区分制下的"毒品进入运输状态说"作为运输毒品罪既遂判断标准的方案选择.就人货合一型毒品运输行为毒品起运就标志着既遂,而对于人货分离型毒品运输行为需以"毒品进入运输状态"作为实质标准再辅以运输方式的区别化判断.
    • 党春艳; 王利
    • 摘要: 一、基本案情上诉人董某某,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有多次前科记录。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在西宁监狱服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逮捕。上诉人李某某,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有多次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
    • 蒋逸天
    • 摘要: 在毒品犯罪死刑问题上,学界主要有三种典型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立法全面废死”:毒品犯罪不属于刑法中的最严重罪行,应当废除死刑设置;且应坚持以司法改革为中心,从司法上积极推进毒品犯罪死刑的限制与废除。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立法部分废死”:现阶段毒品犯罪死刑的配置存在有限正当性,但应当废除“运输毒品罪”的死刑设置,从而推动毒品犯罪死刑的限制性适用。
    • 江溯
    • 摘要: 毒品犯罪已成为继暴力犯罪之后的重要死刑来源,如何控制其死刑适用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键.过去二十年,学术界和最高司法机关均已通过各种途径要求限制毒品犯罪死刑,但死刑威慑力的迷信依然是刑法修正的较大障碍.本文对律师调查的实证研究表明,对运输毒品罪的死刑支持度远低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而支持威慑力的人更容易支持毒品犯罪死刑.然而,运输毒品罪却成为毒品犯罪死刑的主要部分,但既有研究证明死刑对毒品犯罪欠缺威慑力,运输毒品罪死刑也与少杀、慎杀刑事政策不相吻合.实践证明,司法废止论或司法限制论均不可能改变运输毒品死刑滥用的状况.因此,结合当前死刑支持率下降的契机和亚洲国家最新的立法动态,以及毒品犯罪的死刑立法沿革,刑法上废除运输毒品罪死刑才是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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