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方式。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共同构成“三位一体建设”。政府是执法主体,法治政府建设,需要抓住“严格执法”这一龙头,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完善严格执法的权责法定体系、实施体系、制约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被媒体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实施以后,各级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不仅是司法领域的大事件,更是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倒逼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围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法律的实施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和前提,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坚持“党的领导”的体现,要认真确认并扎实贯彻实施这些新举措,就应当注重行政法的运用,坚持法治行政原理。新《行政诉讼法》增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新《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众所周知,代理人制度是现代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因为当事人可能不懂法律或缺少应诉能力,也可能因为事务忙,不能亲莅,可由律师等代理人代理。但在中国,有些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受传统观念的羁绊,不屑于当被告,让其出庭感受法庭气氛,接受公正平等教育,很有好处;同时,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能由于平时官僚主义,不了解其下属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使之出庭应诉,有助于了解情况,改变作风。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将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同时,考虑到工作繁重,不能每次都出庭应诉,因而也允许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当然,也不排除其聘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