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控制
精神控制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103篇,主要集中在宗教、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428205篇;相关期刊96种,包括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社会心理科学、天风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五届中国心理学家大会等;精神控制的相关文献由98位作者贡献,包括汤万杰、刘援朝、孔伟等。
精神控制—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428205篇
占比:99.99%
总计:1428308篇
精神控制
-研究学者
- 汤万杰
- 刘援朝
- 孔伟
- 沈萱萱
- 金隄
- 陈智勇
- 韩宏莉
- 万红慧
- 于光远
- 亚亚(图)
- 何俊萍!上海
- 佚名
- 冉宇
- 冯志华(译)
- 冯艳丽
- 刘洋
- 匡毅
- 叶林春
- 吴之欧
- 吴兴民
- 吴海勇
- 吴闻
- 喻天琦
- 墨鸦
- 大大风
- 大雪
- 姚彬彬
- 孔少华
- 孙四梅
- 孟焕良
- 宋金升
- 尔迪
- 张东辉
- 张小炜
- 张慧
- 张益刚
- 悄鸦
- 文晴
- 李友得
- 李嘉全
- 李娜
- 李雪阳
- 杨倩
- 杨彦楚
- 杨烁
- 杨胡列
- 梅书琴
- 欧阳柏青
- 武传忠
- 殷永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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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彦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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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法PUA是行为人为建立对他人的精神控制所故意实施的工具性行为以及在精神控制建立后引诱他人进行自我牺牲行为的结合,严重侵害他人法益时,成立犯罪。工具性行为存在构成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强制侮辱罪、消除身份化后的虐待罪、故意杀人罪教唆犯的可能。建立精神控制后,被害人沦为行为人的工具。行为人实则支配被害人自我牺牲过程,存在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强奸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的可能。不应基于“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而阻却不法PUA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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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洁人;
梅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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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PUA亲密关系中不法行为人利用精神控制致被害人自杀死亡的案例频发,危害严重.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亲密关系中精神控制行为致人自杀死亡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界定模糊,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PUA教程中"教唆自杀"的概念需要进行明确界定.根据我国涉精神控制犯罪的司法现状,结合国外"客观归责理论",可以证成精神控制行为与自杀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参考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和案例,应当适当扩张教唆的内涵,将教唆自杀单列成罪.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规制PUA中"教唆自杀"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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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艺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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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合外国教唆自杀行为刑事立法和中国相关理论争议分析近年来出现的利用自杀游戏及利用PUA精神控制手段进行的新型教唆自杀行为的可罚性,将教唆自杀行为单独定罪并将精神控制规定为特殊的教唆形式是应然之举。对新型教唆自杀行为,在我国现行立法对教唆他人自杀行为未进行明文规定的立法框架下,能够认定有故意杀人间接正犯性质的可直接按故意杀人罪处理,反之则不得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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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玺;
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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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精神控制或情绪勒索通过意图性的言语操作决定他人的心理状态,侵害了他人的意志自由,甚至导致被害人自残.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害人可因其隐私权、名誉权、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而向加害人主张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但被害人受精神控制或情绪勒索而患抑郁症或自杀身亡,其生命权、健康权受损害与加害行为间的因果关系甚难判断,正确理解适用我国《民法典》而证成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实属不易.日本司法实践中就认定精神控制和情绪勒索之损害赔偿责任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判决,日本学界也就此发展出了值得关注的学说;我国司法实务界可借鉴日本的判决与相应学说,通过适用相关因果关系说、义务射程说、危险关联说等学说,在我国司法实务上建立精神控制或情绪勒索之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从而证成此类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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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然(文/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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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还未开口说几句话,你就感到脸在发烫。在众人面前,你羞于承认自己的自卑与懦弱。但越是如此,你越是尴尬,无处安放的双手在胸前揉搓着,你感到你的舌头缠到了一起。你恨不得马上消失。随着现场气氛的不断蔓延,你和许多人一样,开始痛哭流涕,高亢痛诉,深刻反省。一桩桩伤心事涌上心头,你恨不得穿越回去,做一次相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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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眼神交流几乎总是占有重要的地位,心理学家和神经科学家通过很多有趣的研究揭示了眼神接触的力量,在我们意识到自己正和对方的思维打交道时,大脑会迅速进行大量的信息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让我们分心,甚至是干扰工作记忆(短期掌握并运用信息的能力)、想象力和精神控制力。眼神接触除了会把大脑置于社交过载状态,也塑造了我们对视线另一头的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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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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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朝初年,佛教"阴翊王度""暗助王纲"的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统治者宣扬佛教戒律以导民向善,援儒入佛以便民行善,宣扬业报轮回以励民积善,扶持佛教以劝民从善,宣扬因果报应以驱民归善,广布教义以阴翊王度。佛教成为明朝"权力的文化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控制民众思想、缓解官民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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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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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精神控制手段在邪教、传销及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中屡见不鲜,互联网的匿名性和无限性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精神控制的社会危害.在此背景下,分析探讨精神控制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近几年引起广泛关注的“蓝鲸死亡游戏”案件正是互联网技术与精神控制相结合的典型例证,该游戏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任务,操控玩家精神并教唆他人自杀自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游戏组织者非法利用互联网的行为有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游戏组织者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无论认定为哪个罪名都存在问题,折射出深层次的刑事立法缺陷:精神控制行为特别是网络精神控制行为在我国无法被刑法准确评价.为了有效规制网络时代的精神控制行为,有必要通过刑事立法扩大邪教定义并对教唆自杀行为单独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