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9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8篇、专利文献2535篇;相关期刊75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民主与法制等;
登记离婚的相关文献由99位作者贡献,包括池桂钦、刘丽、小非等。
登记离婚
-研究学者
- 池桂钦
- 刘丽
- 小非
- 张庆林
- 张莹
- 洪举
- 王蕾
- 丁紫君
- 丁紫君1
- 于晶
- 仇兆波
- 任佳玮
- 何玲
- 侯雪韵
- 关经伦
- 冀春宇
- 刘丰春
- 刘春梅
- 刘春霞
- 刘欢
- 叶阑珊
- 吕侨
- 吕诺
- 吴国平
- 吴晓芳
- 吴蓓
- 周小燕
- 夏菁鸿
- 央央
- 姜海顺
- 孔晶晶
- 孙毅
- 张传琪
- 张愉超
- 张敏
- 张文娟
- 张永明
- 张海英
- 张键
- 张雪儿
- 张雪儿1
- 张霞
- 张驰
- 徐舒悦
- 恩惠
- 曹永利
- 曾婷
- 曾科
- 李东
- 李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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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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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新设制度,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在于减少草率离婚,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然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规则存在不完善之处,相关外部的配套制度规定尚不健全,同时该制度暂不为部分社会公众所接受。对此,可以采取默认适用规则、区分适用规则与调解制度配合适用,并通过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接受度,以期更好地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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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阑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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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引起国内多方热议。在离婚率不断攀升、轻率型离婚较多的时代背景下,这一制度有利于减少轻率型离婚、一定程度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在与法国、英国、韩国、俄罗斯等国的类似制度比较时,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问题被凸显出来,主要包括:期间设置“一刀切”、缺乏有效的配套机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对策:灵活设置冷静期间、设置有效的配套机制,以期完善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使之发挥最大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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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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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民法典中新增设的一项重要制度,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对我国长期以来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理性总结和法律确认。在肯定“离婚冷静期”维护婚姻稳定、矫正离婚恣意、防止冲动草率离婚的积极意义的同时,还需认识到离婚冷静期制度尚有不足。本文从分析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内涵这一角度切入,探讨学界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争议,提出离婚冷静期制度之适用问题、例外问题,探寻增设多种制度共同解决离婚纠纷的路径,以期实现登记离婚冷静期与诉讼离婚程序的更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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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彩艺;
董雪亮;
任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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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离婚冷静期制度自 2021 年《民法典》颁布之初便饱受争议,从出台至今,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减少冲动型离婚和推进登记离婚实质公平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如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冷静期期间设置单一、夫妻权利义务变动规则的不明晰、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衔接较难等诸多困境,因而可以从建立相应的家事调解制度、设置弹性的冷静期期间、明确冷静期期内夫妻权利义务变动的规则等举措来不断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这对于司法实务而言是相当必要的,进而更好的促进婚姻家庭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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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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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设立的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性规定,有助于减少冲动型、草率型离婚,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域外成熟经验,发现该制度存在未明确冷静期内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缺乏相应配套制度、缺乏社会认同等问题。对此,建议规范冷静期内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例外情形限制其适用范围、内外联动完善相应配套制度、加强对符合主流价值观的婚姻伦理观念的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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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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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1077条设立的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性规定,有助于减少冲动型、草率型离婚,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域外成熟经验,发现该制度存在未明确冷静期内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缺乏相应配套制度、缺乏社会认同等问题.对此,建议规范冷静期内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例外情形限制其适用范围、内外联动完善相应配套制度、加强对符合主流价值观的婚姻伦理观念的宣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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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银苗;
石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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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目前的登记离婚制度对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使我国实际上变成离婚比较自由的国家.对离婚自由的不加限制,出现了很多轻率离婚行为,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婚姻本身所具有的人身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必须和轻率离婚行为划清界限.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许多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已经开始实施离婚冷静期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说明这个制度是被人们接受和认可的.《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符合我国婚姻立法趋势,能够保障婚姻关系稳定,防止当事人冲动、草率离婚、也有助于协调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有着较好的社会效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例如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太过单一、没有突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缺乏对处于冷静期内的当事人进行咨询辅导的配套服务,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登记离婚、缺失对诉讼离婚的规定.因此,我国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仍应当突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处于冷静期的当事人提供咨询、辅导等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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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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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离婚率一直持续攀升,"闪婚闪离"似乎成为一种"潮流",使得无数家庭支离破碎,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家庭的稳定乃至社会的和谐.故将离婚冷静期制度引入民法典中,有助于降低我国的离婚率,减少草率冲动离婚的概率,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在《民法典》中对该制度的原则、适用对象以及范围等未做出明确的规定,需要对该制度进行优化.笔者认为该制度应适用于除家暴情形之外的登记离婚中,且应该以强制适用作为其原则.并且要区分情形安排弹性的冷静期限,避免采用不理性的"一刀切"的方式.同时应该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设立相应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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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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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设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夫妻双方申请登记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强制要求双方冷静一段时间,以确保双方在深思熟虑后做出离婚与否之决定.离婚冷静期制度施行后,将引发登记离婚制度方方面面的改变,但对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变动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还应规定以下内容: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同居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及除子女抚养内容外的家事代理权限中止,夫妻财产制由共同财产制转为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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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雪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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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离婚冷静期制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设的规定,总体上该条文内容适当,但是仍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对其进行补充与完善.比如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登记离婚、设置冷静期期间类型单一及配套制度缺失等问题.故应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完善,其一,离婚冷静期不应该只适用于登记离婚,诉讼离婚也应当适用,同样可以实现立法目的.其二,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婚冷静期要延长至3个月,如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遗弃、虐待或者家暴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危害夫妻一方人身或财产行为的便可以免除使用离婚冷静期.其三,完善配套措施,妥善安排子女生活,设立家事调查员,建立调解与咨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