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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保护

个人数据保护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11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信息与知识传播、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9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920569篇;相关期刊93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政法论丛、图书情报知识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信息安全的法制建设”学术论坛等;个人数据保护的相关文献由149位作者贡献,包括程文文、何培育、刘斌等。

个人数据保护—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9 占比:0.01%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920569 占比:99.99%

总计:920679篇

个人数据保护—发文趋势图

个人数据保护

-研究学者

  • 程文文
  • 何培育
  • 刘斌
  • 周辉
  • 岳翠苹
  • 嵇绍国
  • 杨杰
  • 梅傲
  • 汪梦
  • 相丽玲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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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阙天舒; 王子玥
    • 摘要: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以来,日益严峻的数据安全风险与变幻莫测的国际形势交织叠加,各国围绕数据安全治理规则博弈呈现加剧态势,引发全球数据安全治理问题.各国际行为体虽然已经意识到数据安全治理的重要性,但对全球数据安全治理并未形成统一的治理框架.全球数据安全治理仅仅由单边、双边和多边框架以及贸易规则拼凑而成,相关治理议题在公民个人、社会、经济以及国家安全等多个层面相继涌现.多领域多维度的数据安全问题难免造成治理主体利益诉求的差异,也导致全球数据安全治理出现了规则碎片化、机制效用不足、治理乏力等问题.与此同时,个别国家的数据霸权主义行为更是使得国际行为体难以凝聚共识,全球数据安全治理步履蹒跚,重视和加强对全球数据安全问题的治理迫在眉睫.中国高度重视数据安全的相关议题,由于中国在数据治理领域起步较晚,仍存在立法不完善、技术创新能力薄弱、国际合作不足、治理乏力等问题.中国需要全面、系统地分析影响数据安全的各种重大风险因素,准确把握全球数据安全趋势,进一步优化中国在全球数据安全治理中的策略选择.
    • 刘瀚谦
    • 摘要: 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商业银行陆续推出的开放银行平台,依托应用程序接口,对外披露商业银行所掌握的个人数据,这使得用户个人数据的保护形势尤为严峻。商业银行个人数据的保护应当遵循经济法基本理念。个人数据主体处于弱势地位,应当倾斜保护以维护实质正义;个人数据保护具有社会性,应当强调政府干预;个人数据保护的政府干预要明确界限,以适度为原则。适度干预要求依法确定监管主体的干预权限,避免被利益集团俘获以保持监管独立。
    • 康兰平; 程文文
    • 摘要: 数据可携带权作为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引入的一项新兴权利,以获取数据副本权利和转移数据副本权利为核心内容,为加强个人信息主体对于数据的控制能力、推动行业数据传输标准合同的构建、推进数据自由流动和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效能,但也面临着隐私自治、数据迁移权的安全风险与企业合规成本的利益衡量。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引入了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这一新型权利,也面临着新兴权利的法律适用调整与本土化的践行困境等问题。因此,我国应正确拆解数据可携带权的法理溯源、权利属性、实现机制和本土化设计等维度,以便充分发挥数据可携带权在维护我国数据产业公平竞争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方面的潜在功效。
    • 殷铭
    • 摘要: 2021 年6 月10 日通过的《数据安全法》第19 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而对于数据交易来说,确权是其面对的首要问题,如果不解决数据确权问题,那么数据交易就无从谈起。数据所有权的实现在区块链时代下变得不再遥远,本文旨在讨论区块链技术下如何实现个人数据所有权。
    • 吴琦玮
    • 摘要: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CP)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RECP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做出了新的规定,对RCEP的数据跨境流动保护条款以及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体系进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保护的应对路径,即完善国内关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立法、设立数据跨境流动的专门监管机构以及推进行业自律制度建设。
    • 史园园
    • 摘要: 数字经济依托大数据、算法等高新技术给人们的出行、购物等方面带来了便利,但由此也引发了对其背后海量数据治理问题的探讨,为更好整合庞杂数据,实现数据治理目标,数据信托作为一种新兴的数据管理模式应运而生,以其高效、透明的优势推动着中国数据治理的发展,但在中国体制下,身为“舶来品”的数据信托制度仍存在着诸如数据信托标的不明、范围争议、法律制度不健全等理论和现实层面的问题,为确保数据治理得以顺利进行,必须要加大对高新技术的利用程度、加强多方主体间的合作,同时积极探索数据信托的内在潜力,以法律保障数据信托朝着中国化的方向去发展、进步。
    • 相丽玲; 宁巧红
    • 摘要: [目的/意义]解析欧盟区域安全观下的个人数据保护框架,研究欧盟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制定理论和具体内容,对于减少中欧跨境数据贸易摩擦,促进中欧数据交流与共享合作具有现实意义。[研究设计/方法]运用文献分析法,以“新型区域安全观”为视角,构建、分析与评价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整体框架。[结论/发现]欧盟新型区域安全观下的个人数据保护框架,以“个人数据权”的宪法确权,采用“GDPR统一法+成员国立法”模式,以公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为核心,以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为重点支撑,遵循“长臂管辖”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形成了三渊源、六位阶的区域内外兼顾的综合安全保护框架。其《标准合同条款》逐渐成为全球数据贸易协作的样板,个人数据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兼顾已成趋势。[创新/价值]提出“欧盟新型区域安全观”,对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框架的解构,为促进中欧跨境数据交流与共享合作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向。
    • 李贻才
    • 摘要: 当前,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地方、行业和市场主体数据治理更显迫切,那么,市场监管部门如何抓好数据市场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化建设呢?一、厘清“三类”数据流通管理制约性市场体系一是理“实”个人数据体系。在互联网上流通信息应归个人所有而未享有的,去伸张个人数据信息“主权”,禁止个人数据权利“任意侵犯”“非法出售”等,把个人作为数据主体支配权、知情权、被遗忘权、修改权、收益权等产权体系归实,形成具有个人数据专属性、制度性和法制性概念体系,提升个人数据保护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切实维护市场个人数据权益。
    • 梅傲; 侯之帅
    • 摘要: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诞生既给社会有序与人民幸福提供了坚实保障,又为企业数据合规指引了新的方向。数据跨境流动是数据治理的内在动因,亦是数据主权的重要影响因素。在此推动下,我国的数据安全治理工作逐步展开并呈现出一定的发展规律。而各大数据规则的接连出台,也为我国企业的数据合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意识到行动,由风险及成本,自规范至执行,都是我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所需解决的难题。我国企业应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中“内外统一”的思想精髓,从内向性、外向性、自驱性三个维度科学探索跨境数据合规路径;有破有立,内外统一,攻防转化,以全新的姿态在跨境数据流动工作中迎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层层考验,全面突破“走出去”进程中的三大挑战。
    • 刘泽刚
    • 摘要: 算法认知偏差不仅扭曲事实,还影响人工智能法律规制质效。法学文献中的“算法”常用于指代影响权益的人工智能系统。不同于传统编程,机器学习算法是通过向数据学习以形成模型。数据、算力、AI框架、模型框架、人为干预等因素深刻影响算法作用的发挥。算法并不是对利益得失的精巧算计。大部分算法也不具有排他性的财产属性。算法是人工智能体系中相对透明和确定的因素。“算法黑箱”并非人为“黑幕”,而是因基本原理所限导致的验证性和解释性的不足。滥用算法概念会导致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失焦、失据、失鹄、失度。数据法与专门立法相结合是人工智能规制的恰当立法形态。过度强调算法不仅造成权利、产业和科技目标难以调和,还可能导致过度监管。算法只有在以人的责任为基础的人工智能系统中才能得到稳妥规制。我国未来应该制定人工智能专门立法。业已开展的算法治理不宜过度冒进,宜审慎处理好当前与未来、名义与实质、规范与发展的关系。在准确的算法认知指导下,算法备案和公示的问题能够得到良好解释和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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