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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

执行标的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11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0篇、专利文献62948篇;相关期刊69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等; 执行标的的相关文献由123位作者贡献,包括亓荣霞、康依媚、蔡世军等。

执行标的—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0 占比:0.17%

专利文献>

论文:62948 占比:99.83%

总计:63058篇

执行标的—发文趋势图

执行标的

-研究学者

  • 亓荣霞
  • 康依媚
  • 蔡世军
  • 丁华辰
  • 乔宇
  • 伍洲奇
  • 侯大勇
  • 侯玉芸
  • 冯彦君
  • 冯彬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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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国欣
    • 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和离婚协议所导致的所有权名实分离等情况,使强制执行中执行标的认定出现困难。而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认定,直接影响司法执行的效果。要回应现实中此类问题,需要从程序法和实体法双重视角,研究强制执行中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认定。在程序法方面,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争议核心是争议之执行标的是否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因此,从案外人排除执行的标准的角度,可以从反面界定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外延。在实体法方面,责任财产的功能是清偿债务。因此,从债务清偿的角度,分析财产如何清偿债务,可以从正面对责任财产的内涵进行界定。综合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分析,可将债务人责任财产界定为债务人拥有处分权的可变价的财产,以此解决现实中的难题。
    • 赵大伟
    • 摘要: 我国当前界定夫妻个人债务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依据是权利外观主义标准.权利外观主义标准能够实现执行标的判断的准确性和效率性,该标准较契合分别财产制,但与共同财产制具有内在冲突.共同财产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程序不能无视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以共同财产制重塑夫妻个人债务执行标的权属界定标准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共同财产制以“时间”推定财产权属并不违反审执分离原则,依据共同财产制确定责任财产,可采取分类界定原则、诚信原则与推定原则界定实体权属,执行程序可采取夫妻共同财产推定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再以等额分割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确定债务人财产份额.然而以共同财产制界定夫妻财产归属,可能面临诸如威胁婚姻家庭稳定、损害债务人配偶利益、违反审执分离原则等挑战,执行法院可通过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采取形式化分割平衡各方利益、依共同财产制界定夫妻财产内部权属等方式进行消解.
    • 摘要: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判断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所主张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民事权利(益)的规定,对相关当事人关于执行标的的民事权利(益)的实体法性质和效力作出认定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层级关系、背后蕴含的价值判断以及立法目的进行探寻与分析,并结合不同案件中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职业特点、对于执行标的权利瑕疵状态的过错大小,与执行标的交易相关的权利行使状况、交易履行情况,进一步分析执行标的对于相关当事人基本生活保障与秩序追求的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加以认定。
    • 黄忠顺
    • 摘要: 金钱债权执行标的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特定财产是否属于责任财产取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审查结果.执行法院根据债权人的指认、债务人的申报或者依职权调查结果对特定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可能会对案外人实体权益造成侵害.为保障不特定第三人的生活安宁与财产安全,在采取执行措施之前,执行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执行标的实体权属,无法通过非讼调查程序明确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指示债权人提起对物许可执行之诉.在采取执行措施之后,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有权选择执行法院适用非讼程序抑或争讼程序对其请求进行审查.
    • 王峰
    • 摘要: 股权代持协议在商事领域中时有出现,当名义股东被强制执行名下股权时,实际出资人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能否得到支持,在实践中做法不一.对此问题应如何认识?笔者认为,根据商外观主义原则,执行异议能否成立的关键在于申请执行人是否对公示事项产生信赖.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申请执行人对公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是知情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裁定驳回执行异议申请,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但是,如果在证据能够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股权代持是知情的情况下,则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裁定执行异议成立.
    • 济南中院执行回转问题研究课题组
    • 摘要: 执行回转制度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执行机构依申请或依职权,审查后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强制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因执行所得之不当利益的制度.执行回转程序是独立于原执行程序的全新的执行程序,导致执行回转的原因是执行依据错误.执行回转裁定中权利主体为原执行财产的所有权人,义务主体为原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以原实际执行财产及孳息为限,行为、执行费等不应作为执行回转标的.
    • 侯大勇; 朱立波
    • 摘要: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异议案外人的身份地位。在存在多个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任何一个被执行人均不能因执行标的登记在其他被执行人名下而转化为执行案外人,即使针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因破产等法定事由而中止,其亦不具备提起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资格。
    • 冯彦君; 郑修竹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简称《养老金复函》)是基本养老金可以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据此,民事执行开始将养老金作为执行标的,其也被视为强化民事执行的有效措施和途径。
    • 宋晓光
    • 摘要: 根据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均是其所负债务之担保的原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权,依法可以成为执行标的。然而,对到期债权的执行需将执行依据以外的第三人纳人强制执行程序,如第三人不认可所负债务且未经权益判定程序所确认,则显然属于以执代审;若第三人对所负债务不持异议,则强制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在客观上又加重诉累且不利于司法效率提升。
    • 赵国军
    • 摘要: 司法实务中,探望权强制执行过程中面临执行内容确定难、执行措施选择难及保障辅助机制配套难等三重困境,既有案件本身特殊性因素,也有立法不完善、客观现实制约等因素,需要全方位地构建探望权强制执行策略:一是立法上明确探望权具体内容,力求“判有遵循”;健全探望权争议解决路径,着力应对实践中执行内容不够明确的难题,做到“执行有据”。二是完善执行措施“工具箱”,优化执行流程“路线图”,推动执行措施系统化、执行流程模式化,着力解决执行措施难以选择和适用率不高的问题,实现执行有力有效。最后,构建相配套的特色辅助制度,弥补探望权强制执行“力有不逮”的短板,增强执行措施的常态威慑性,确保执行长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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