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的相关文献在2006年到2022年内共计25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5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1779篇;相关期刊146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等;意定监护的相关文献由269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欣、李欣、吴国平等。
意定监护—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1779篇
占比:99.40%
总计:42031篇
意定监护
-研究学者
- 刘欣
- 李欣
- 吴国平
- 李霞
- 魏树发
- 俞沛瑶
- 刘德高
- 刘忠
- 刘淑波
- 刘红英
- 刘金霞
- 周奥杰
- 张兆利
- 张家勇
- 张新华
- 张玉胜
- 徐晨欣
- 李勃
- 李国强
- 李文茂
- 李语湘
- 毛剑平1
- 王丹
- 王龙
- 胡浩
- 董思远
- 邬伟杰
- 郝亚
- 阚凯
- 陆菁
- 陈珊
- 高拉杰
- 丁丽文
- 丁慧
- 乐芳
- 于晓彤
- 于晓彤1
- 任凤莲
- 何林峰
- 关山
- 冈孝
- 冯林玉
- 冯浩
- 况力菊
- 况力菊1
- 刘亚1
- 刘天一
- 刘安宁
- 刘春萍
- 刘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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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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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解我国律师实践意定监护制度的情况,对我国开展该业务的部分家事律师进行了调研,结合国外经验,得出结论:法律专业背景有助于律师开展有效监督,加之收费方式与标准灵活,默认其作为监督人可避免受托人产生抵触心理;采用律师与其他监护人共同监护、各司其职的方式可大大增强其担任意定监护人的可行性。律师作为监护监督人或意定监护人不存在法理及实践操作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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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
张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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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建立了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但该制度仍存在着体系简单、规定不够细化、监护监督问题缺位等有待优化的问题,《民法典》总则部分也未对意定监护制度作出更细化的规定。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借鉴域外国家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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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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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为人口老龄化以及公众对婚姻家庭观念发生转变等现象,我国逐渐产生了对多元化监护制度的需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初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随后在《民法通则》中对意定监护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这一举措很好地补充了之前监护制度的空白,《民法典》将此条文完整地保留下来,也是对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国情下适用的一种肯定。但目前来看,虽然在立法上做出了诸多努力,但由于现行条文中缺乏具体有效的实施方法,导致意定监护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缺乏登记制度和监督制度等问题,可以通过确立意定监护登记制度与监督制度,指导完善意定监护协议等方式进一步对这些问题作出规范,以期更好地完善意定监护制度,使意定监护更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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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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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口老龄化已经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意定监护制度尊重了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能够较好地应对老龄化社会所出现的监护相关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对意定监护作出了规定,但相关制度并不完善。为此,应在借鉴国外关于意定监护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增设意定监护协议的规制条款、明确意定监护人的职责、引入意定监护的监督程序等方法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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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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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如何确定监护人作出几条简要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统、准确地理解这些规定。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自然监护人,父母责任(亲权)不可抛弃且不得转让,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只能填补父母的缺位,不能在父母一方尚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取代父母。指定监护人在遗嘱生效时可以拒绝就任。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则,缓和了法定监护制度的严苛性,利于实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但其适用不能完全不顾法定的监护人顺位。成年人以书面协议为自己事先选定监护人的方法,是一种预防性监护人预定措施,协议当事人可在监护关系成立前任意解除协议。监护关系成立后,监护人的协议解除权之所以受到限制,是因为担心监护人懈怠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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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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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意定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上的一项新制度。《民法典》实施以来的实践情况表明,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反映出现有法律规定内容还过于原则,缺乏配套实施规则支撑,且立法上以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作为认定适用监护的前提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意定监护制度的广泛适用。未来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应将“协助决定”理念融入意定监护制度,抓紧颁布与意定监护相配套的相关规定,完善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机制,细化意定监护制度的内容,设立监护权的撤销制度和监护权的问责制度,构建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多元化监护需要的先进科学的意定监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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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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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法上的监护人责任是一种建立在身份基础上的严格责任,即只要某人具有“监护人”这一特定身份,其就需要对被监护人实施的致害行为负责。就此而言,因意定监护人同样具有“监护人”之身份,故而其亦须承担此种严格责任。不过,这种规定和做法极易遮蔽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之间存在的本质区别,可能引发体系冲突和价值评价矛盾。因为,意定监护人只是基于合同约定承担并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协助,原则上其并不负有妥当监管被监护人的法律义务。若仅仅依据“监护人”的身份,就要求意定监护人负担无过错责任,势必会给意定监护人施加过重的责任风险,可能导致在实践中无人愿意担任意定监护人,从而极大地制约了意定监护制度在老龄化社会中应有的规范机能发挥。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妥善协调监护人责任与意定监护制度的应然之道,在于充分发挥《民法典》第1188条所确立的监护人责任减缓机制的价值及功能,以期尽量缓和意定监护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严格性,为意定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激励,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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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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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意定监护”首次进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这也意味着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选择监护人。2017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现已废止)(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把“意定监护”的适用年龄从60岁以上的老人,扩展到18岁以上所有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探索也正式开始。由于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尚在探索初期,在实践过程中难免出现需要法官灵活适用法条才能解决的纠纷,在判决过程中会使用到多种法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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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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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对保护老年、残障以及智力障碍等群体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意定监护需求大,虽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但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行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怎样让意定监护制度越来越完善,是我们急需解决的课题.对此,本文将通过概述意定监护法律制度,深入分析意定监护公证目前存在的问题,而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建议,以此确保意定监护制度的后续完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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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异清;
邓靓
- 《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2018年学术年会》
| 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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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监护问题成为世界各国无法回避的问题.老年人监护属于成年监护制度的范畴.中国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立法观念落后、受监护范围窄、监护方式单一及监护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为适应人口老龄化和国际化的需要,弥补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缺陷,有必要对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改革.如贯彻私法自治的原则,将更广泛的老年人纳入被监护的范畴,从立法上明确意定监护的地位以及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人等,进而构建出完善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使老年人在私法上的权益得到更周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