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410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一般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01篇、会议论文9篇、专利文献98163篇;相关期刊198种,包括证据科学、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全国第十一次精神卫生高级论坛、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五届一次学术交流会等;强制医疗的相关文献由477位作者贡献,包括陈绍辉、潘侠、张静等。
强制医疗—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8163篇
占比:99.58%
总计:98573篇
强制医疗
-研究学者
- 陈绍辉
- 潘侠
- 张静
- 平红姣
- 牛一岚
- 白思敏
- 鞠佳佳
- 何静珍
- 侯金江
- 刘丰杰
- 刘小红
- 刘小钰
- 刘慧军
- 刘文
- 刘晓燕
- 刘玉华
- 刘紹云
- 卢小兵
- 史天涛
- 史蕾
- 叶萍
- 叶蔚然
- 吴冬凌
- 夏琳
- 宁岩
- 崔磊
- 张丽丽
- 张奇
- 张守良
- 张文
- 张文婷
- 彭玉凌
- 徐雪云
- 朱奎彬
- 朱锡轶
- 李娜玲
- 李学武
- 李政宏
- 李斌
- 李晓临
- 李晓兵
- 李毅
- 李璐
- 李神赐
- 李筱永
- 李纯
- 林祥吉
- 殷天梦
- 汪冬泉
-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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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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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部分地方实行由公安机关安康医院承担公安强制隔离戒毒职能,这一举措集中了强制医疗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的资源,在实践中形成了新的模式,同时也对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改革发展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具有一定可行性。但是,由于全国安康医院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布局及发展的不平衡,新模式既有特色也面临着诸多困难,而安康医院原本就有着经费保障不到位、体制编制不顺畅、强制医疗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在新模式的基础上,安康医院需从完善法规政策、理顺体制编制、规范职能分工、强化医护服务等方面深化改革,才能更好地承担起公安强制隔离戒毒职能,防止新模式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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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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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来我国精神病患者的数量在与日俱增,带来诸多社会问题。2013年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作出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适用强制医疗的规定,为解决犯罪时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危害社会的案件提供了有效途径,然而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强制医疗程序仍存在适用对象存在局限性、精神病患者司法鉴定缺乏标准性等困境。完善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建议是:(一)扩大适用对象范围,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不仅仅包括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还应当包括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二)提高精神病患者鉴定准入门槛,完善鉴定人培养机制,通过专门化的考试来选拔出一批标准化、科学化的鉴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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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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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就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强制医疗程序而言,其后果是判断被申请人是否需要被强制医疗,需要通过必要的证据来作专业判断。虽然法院审理中鉴定意见最为关键,但对鉴定意见过度依赖折射出“精神病就是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谬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应当在强制医疗庭审程序中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加强鉴定人出庭作证,综合考虑“人身危险性”的认定,从而为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裁决提供基础。鉴于“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标准是由强制医疗程序的目的和价值所决定的,体现的是公权力在平衡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权与公众利益之间所作出的选择。研究“人身危险性”应当把重点放在判定标准与方法上,而不是停留在抽象的理论分析层面,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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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麒然;
郭鹏鹏;
王志强;
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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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精神障碍妇女在妊娠期接受医疗服务时,其知情同意权、疾病认知权和平等医疗权时常被侵犯;分析现阶段我国精神障碍妇女在妊娠期接受医疗服务时的实务案例,其权益受损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存在的过度医疗、违背本人意愿的医学干预以及监护人失职等,故结合目前我国立法对精神障碍孕妇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从医疗机构和人员、社区干预以及社会救助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法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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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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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于多方考量,强制医疗程序中已对鉴定行为人精神状态作出强制性规定,并佐之以配套制度支撑.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诉讼资源与案件数量的不匹配性,加之制度设计无法有效解决出庭困境,使得鉴定人出庭率依旧不容乐观.正是因为鉴定意见的真实、准确被视为确保案件质量的核心,所以有必要在制度上进行创新探索,通过重构强制医疗程序中鉴定人选择性出庭制度,明晰鉴定人出庭范围,优化鉴定人出庭程序,确定鉴定人不出庭的程序性后果,科学贯彻、创新鉴定人出庭制度,客观评价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必要性,保证正确适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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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临;
高旭;
黄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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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各类精神障碍患者数量较多,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时有发生,危及公众安全.国家非常重视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医疗及治安防控衔接工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强制医疗立法、强制医疗实际操作程序、强制医疗后续治疗等与治安防控出现脱节,强制医疗的社会价值定位与治安防控的关系比较模糊,强制医疗经费不足等问题,增加了治安防控的难度.应当给予精神障碍患者更多的权利保护与救治,把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降低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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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一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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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指由于缺乏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而拒绝治疗的精神病人,强制他们接受治疗所采取的强迫手段,体现了社会保护精神病人权利的价值目标。精神疾病的主要症状之一是病人没有自我意识,不认为他患有这种疾病而拒绝治疗。 这意味着许多精神病患者不会主动要求治疗,甚至反感对他们的治疗手段。患有这种精神疾病的患者不能任其自由发展,忽视他们的精神困惑和痛苦,因此,如何确定强制医疗的合法性已成为精神病学和法律领域的一个困难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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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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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精神病罪犯可以办理保外就医,但实践中很少有精神病罪犯能够得到保外就医.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对有服刑能力的罪犯实施关押和改造.重性精神病罪犯没有服刑能力,就不应当关在监狱里.精神病罪犯保外就医制度应该废除,用强制医疗取代精神病罪犯的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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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临;
高旭;
黄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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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各类精神障碍患者数量较多,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时有发生,危及公众安全。国家非常重视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医疗及治安防控衔接工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强制医疗立法、强制医疗实际操作程序、强制医疗后续治疗等与治安防控出现脱节,强制医疗的社会价值定位与治安防控的关系比较模糊,强制医疗经费不足等问题,增加了治安防控的难度。应当给予精神障碍患者更多的权利保护与救治,把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降低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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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佳;
金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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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运作中的部分障碍已经凸显,诸如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乱象、费用承担主体的不明确、程序解除困难重重、检察监督力不从心等,已经实际阻碍了程序的运作,急需解决。还有部分问题,诸如该程序的适用对象的范围是否扩大、该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衔接与互动关系、强制医疗程序的证明标准、精神病鉴定的启动主体是否扩大、被害人是否享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等问题,需要未雨绸缪,尽早解决。否则,该程序可能会在重压之下走向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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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红姣;
王萍
- 《首届浙江省精神卫生专科联盟学术会议暨第四届精神病学与临床心理学国际高峰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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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风险管理是一个管理程序,在医学实践中是指对现有的和潜在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价和处理,以减少医疗风险事件的发生及风险事件对患者和医院的危害及经济损失.护理风险是指存在护理过程中所有不确定的危险因素,均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患者死亡或损害和伤残的一切不安全事件强制医疗精神病人其管理模式必须符合监管治疗的要求,需要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环境中接受治疗,患者住院的周期长,护理风险的识别需要兼顾疾病本身的危害、疾病康复后抑郁危害、以及防止对院方工作人员引起危害后果等.为有效回避护理风险,防范和减少护理纠纷,在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护理服务的同时,必须多措并举,实施有效的护理风险管理,对潜在的客观存在的各种护理风险进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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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伟雄
-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五届一次学术交流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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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主体、程序的启动、审理、期限、救济和监督等方面均进行了较细致规定,但在制度设计及具体实施等方面仍存在一些欠完善的地方,如刑事诉讼法对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范围过小、"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认定困难、强制医疗的执行场所不足、强制医疗申请的审查与质询指向模糊、强制期内的诊断评估缺位等,希望能引起相关方的注意与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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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
-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五届一次学术交流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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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制医疗前的各方程序、实体内容已基本完善,如果解除强制医疗的程序和实体能进一步完善,有关精神病人违法肇事的一系列处理亦就完善完整.如何对强制了的精神病人进行危险评估,评估什么内容,与对被强制者作案时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有何不同,是不是也需要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来进行评估,还是一般的精神科医生就可以评估,强制后多久进行评估等等,法律并没有提及,没有详细的界定。针对解除强制医疗中可能与精神疾病有关的,或可能想到的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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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天涛;
林祥吉
-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五届一次学术交流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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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康医院一直承担强制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工作,但由于法律缺陷,饱受诟病.刑法第十八条虽然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于刑法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具体程序,实际执行过程中无法可依,如收治的标准、收治的程序、解除的标准无依据.通常以内部规定来代替法律,依据不足.强制医疗工作一直底气不足。被问及依据时躲躲闪闪,较为尴尬。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填补我国刑诉法中无强制医疗程序的空白。新《刑诉法》从第284条至289条共用六个条文,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了规定,对其适用范围、决定主体、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救济程序、解除和监督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结束了强制医疗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但是,毕竟该程序首次出现,在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难免有不完善之处,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存在操作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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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轶;
高北陵;
李学武;
李毅;
吴冬凌
-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精神病学专业委员会五届一次学术交流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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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给全国相关精神卫生机构及司法鉴定机构对该法中规定的"强制医疗"启动、收治管理、解除等事宜带来了诸多新问题,为此,本机构及其所在医院(深圳市康宁医院)对新《刑诉法》实施以来的强制医疗对象及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回顾性总结,并对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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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剑
- 《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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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设置派驻检察室,不仅是为了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更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框架内、检察体制的探索、创新和发展,它的设置对于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新刑诉法新规定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设置派驻检察室,从长远来看,应是社会和检察系统的具体要求,有中国特色检察系统发展理论的强大支撑,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重要的现实意义.科学地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设置派驻检察室,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结合社会主义法制现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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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良;
鞠佳佳
- 《第三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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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将这一制度法律化、规范化.但强制医疗本身蕴含着侵犯人权的风险,需要加强监督.本文对强制医疗法律监督的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解读,主要包括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审理程序、执行及解除程序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监督的具体途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相关程序中加强法律监督,赋予当事人就相关问题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的权利,并通过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程序,加强对法院复议程序等的监督,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设立由检察人员、精神病医学专业人士等组成的专业委员会,通过日常检查与定期巡视相结合的方式对强制医疗的执行过程和定期评估进行监督,并提出具有约束力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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