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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20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外交、国际关系、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5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05606篇;相关期刊149种,包括法制与社会、内蒙古电大学刊、金卡工程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1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等;国际法主体的相关文献由205位作者贡献,包括康永恒、林灿铃、汪玮敏等。

国际法主体—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05 占比:0.19%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105606 占比:99.81%

总计:105812篇

国际法主体—发文趋势图

国际法主体

-研究学者

  • 康永恒
  • 林灿铃
  • 汪玮敏
  • 赵龙庚
  • 于书笠
  • 刘文冬
  • 周子亚
  • 宋连斌
  • 张娜
  • 张琳淼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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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江河
    • 摘要: 国家意志协调构成国际法的效力渊源。发展中国家的兴起,推动了国际法主体的量变和质变。全球大多数国家是发展中国家,这使国际法逐渐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意志,但霸权使国际发展法陷入国际政治的泥潭。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发展"身份上面临两难的境地。在国际社会日益组织化的趋势下,准确界定"发展中国家",揭示国际组织的运作中这种政治身份的法律意涵,有利于中国通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履行其大国责任,有效地维护国际和平与国家权益。
    • 闵晨; 高天瑜
    • 摘要: 个人是否能够成为国际法主体,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主流观点对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予以否认,认为只有国家才能构成国际法主体,但也存在少数学者对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观点持支持的态度.若简单地将国际法理解成"国家间的法律",这不仅违背了立法目的,而且国际法随着社会变化也在不断发展,这样狭义的解释也阻碍了国际法的发展.本文将从历史进程的角度论述各个时期国际社会主体资格的认定,通过查阅国际法律规定,简单分析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 王文达1
    • 摘要: 国际法从产生开始对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就进行界定,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法应用的范围更加广泛,其核心也逐渐从国本主义走向人本主义发展。国际法中个人的主体地位逐渐变得更加突出,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逐渐引起了争论的焦点。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的地位也在发生着变化,越来越多学者开始肯定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 王美琪
    • 摘要: 一、中塞开展“一带一路”合作的基础塞尔维亚地处东南欧巴尔干半岛东部,是南斯拉夫解体以后的国际法主体继承者之一。中塞友谊源远流长,在塞尔维亚参与“一带一路”后中塞友谊更是达到了一个新高度。两国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在塞尔维亚落地,既要有意愿,也要有能力。
    • 管伟康
    • 摘要: 传统国际法学说认为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而随着二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和国际组织的迅猛发展,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也因其具备类似国家的某些特性而被视作国际法主体.但近年来,许多学者开始主张个人也应该成为国际法主体,以更好地保护其权利,并追究其国际法上的责任.这部分学者的主张有一定的道理,但其混淆了人权和国际法上权利的概念,没有厘清个人承担责任与国家责任的关系,从而误将个人也视为国际法新兴主体.事实上,个人之为国际法主体,既不具备有效的理论支撑,也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同时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故不宜将个人视为国际法主体.
    • 卢俊言
    • 摘要: 国际法的主体是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格者,能够参与国际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参与国际诉讼.国际法的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而特殊主体大致包括争取解放的人民、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处于产生状态中的国家、个人、法人以及法律上接近于国家的实体.这些特殊主体均不具有如国家一样完整的国际行为能力,但是基于国际立法实践和它们参与国际关系的事实,应当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些主体,承认其国际法律人格.
    • 谷洋
    • 摘要: 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20世纪是国际组织爆炸式产生成长裂变的主要历史阶段,其作为国际关系的行为者和国际法主体的法律地位显著上升,并且其组织功能不断创新完善.随着冷战终结,"零和博弈"的国际竞争被互利双赢的新思维渐进取代,不断发展和成熟的国际制度,在全球治理模式的新形态下,国际组织主导国际事务的能力日渐强大.
    • 卢俊言1
    • 摘要: 国际法的主体是在国际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格者,能够参与国际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参与国际诉讼。国际法的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而特殊主体大致包括争取解放的人民、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处于产生状态中的国家、个人、法人以及法律上接近于国家的实体。这些特殊主体均不具有如国家一样完整的国际行为能力,但是基于国际立法实践和它们参与国际关系的事实,应当以发展的眼光看待这些主体,承认其国际法律人格。
    • 张军旗
    • 摘要: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众说纷纭."否定说"未能适当地界定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忽略了造法主体与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的区别、权利义务的来源与权利义务状态之间的区别,也忽略了权利的存在、权利的实现与权利救济之间的区别,并且未能适当地解释义务的存在与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之间的关系,等等.国际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的国际法律人格,但个人在特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反证个人在此范围内的国际人格.国内有学者担心承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会削弱国家主权,这种顾虑没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日益关注个人,涉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个人国际罪行的惩治两个方面,个人必将在更大范围内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 李颖
    • 摘要: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加深了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合作,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推动自身国际化进程,很多国内企业顺应趋势,抓住机遇,发挥优势,不断发展壮大成为跨国公司,为国际经济贡献一份力.近几年,跨国公司的地位作用愈来愈凸显,已成为国际社会一重要主体,然而根据传统国际法理论,跨国公司并不具有主体地位,因此,各界对于其国际法地位是否成立颇有争议,笔者认为,跨国公司已能成为国际法主体,而且此观点会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同直至真正被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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