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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 召开年:2014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4-10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会议文集: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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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河流是社会经济发展及人们生活用水最重要的来源,但是近些年来众多河流污染事故频发,我国河流水污染现象日趋严重.虽然国家和地方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实施了许多措施,但是效果依然不是很明显,从法律的视角剖析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寻适合环渤海区域河流水污染防治的理论和方案,对构建较为完善的防治机制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应借鉴国内外一些著名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经验,立足于流域水污染的流域特性,进一步完善统一的流域水污染综合控制的体制和法律制度。首先,要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完善流域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有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环境经济政策的法律保障体系、加强与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及涉水法律的协调。第二,在流域和区域层面对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进行重构。第三,建立和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规划预警制度、节水减污制度、排污许可证及总量控制制度、流域跨区水污染经济补偿及纠纷处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法律责任制度、面源污染综合控制制度、水污染防治投融资制度等主要法律制度。
  •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之缺陷,提出要完善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应与时俱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因地制宜,推动地方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策,强大气污染防治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保障,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监管手段,总之,政府应大力投入人力和物力,及时科学的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相配套法律对策。最终做到大气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环渤海地区大气污染现状及相关法律规制,指出环渤海地区大气污染中雾霾的成因及规制的必要性,然而,目前我国规制雾霾法律对策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为此,提出要完善立法,调整立法目的,明确监管职责,以及完善相关措施。
  • 摘要:本文通过对水污染原因的分析,概括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从立法、法律实施、制度保障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从立法的角度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的建议,除了修改法律之外,还应当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公众参与制度及通过法律宣传,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 摘要:甘肃大地震刚刚过去,它带给我们的不止是悲痛,更有考验和反思.在此次地震救援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不得不引起国家和人民的重视,那就是在面临这样的突发性事故时,如何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事故应急处理.本文从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特点、我国目前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出发,在借鉴美国"9·11"事件发生之后,对饮用水源地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专门的应急组织机构,制定全面的饮用水水源地总体状况及其供水系统应急预案,完善信息保障机构,建立有效的预警预报系统。
  • 摘要:国家环保局在1991年就开始推行排污交易权的试点,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滞后,市场不够完善,还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分析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情况,指出了排污交易权法律制度的构建,主要包括排污权交易主要法律体系的构建,以及污权交易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就已经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多年的试点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是也暴露出我国排污权交易立法明显滞后于实践的弊端。排污权交易规模和频率远远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的需要。法律制度建设尤其是中央层面立法的建设,构建完善的排污权交易法律体系是排污交易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保证。
  • 摘要:2012年2月29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作为国家标准正式发布,为配合其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也同天问世。至此,自去年就开始被公众关注和热议的PM2.5终于成为国家标准。然而,标准的颁布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接下来了解雾霾天气以及如何制定京津冀地区的空气污染的法律法规的对策,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保护机制等则是更加艰巨和复杂的系统工程。通过分析几个发达国家出台的法律规定和实施的政策都值得学习、借鉴,用来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特别是PM2.5的大气污染问题。而我国相关环境立法上的不足,宪法没有确认公民环境权,《环境保护法》局限性明显,不能发挥环境保护基本法地位作用,《大气污染防治法》不能有效应对现今的PM2.5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在环保责任承担,政府、企业环保责任承担不足,缺乏公众环保参与、环保意识薄弱。相关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如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而京津冀地区PM2.5治理对策首先要转变社会经济发展理念,建立生态文明和谐发展理念和推广绿色GDP经济增长理念。因此,完善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确立公民环境权,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
  • 摘要:天津市是一个水资源极其丰富的临海直辖市,但是其特殊的自然地理生态环境和较快发展的经济水平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天津市水资源管理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和难度.如何从法律角度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成为天津市今后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制定一部符合新时期发展需要的水资源保护法规。由完善立法入手推进水资源制度改革,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水资源产权制度和水资源管理体制,把水资源管理职能彻底从水资源企业中剥离出来,由国有水资源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从根本上杜绝企业法人违法现象的发生。在行政执法方面,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水资源执法监督,严厉打击破坏水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强化全社会对于水资源的保护意识。
  •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水资源现状,指出了流域水污染的特性,然而,目前我国已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个防治水域污染的法律法规体系,但从实践操作的结果中可以看出,我国在立法方面对水域污染的防治仍然存在很大不足,没有建立与流域水污染特点相适应的流域水污染防治制度及机制。因此,提出制定流域法,为流域控制提供法律依据,并设立强有力的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实现管理的民主化。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水域环境法律保护的对策,主要包括:完善流域管理法律法规,协调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以及重视公众参与。
  • 摘要:京津冀地区的协同发展离不开环境保护的一体化,而环境的统一监管需要从制度上实现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的协调和统一.本文从京津冀一省两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制定的法规规章入手,通过比较分析反映了目前该地区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重复性立法、立法形式不协调、法规内容存在冲突等问题,并提出了协调路径为确立区域环境保护一体化的目标、建立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整合区域环境保护地方法规、推动地方环境保护执法合作与协调.
  • 摘要:环渤海区域物产丰富,交通便利,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发展区之一.工业、农业、养殖业等行业迅速发展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本文对环渤海区域环境污染现状进行分析,并由环渤海区域推及全国,深入探讨我国治污模式,得出"第三方治理"模式为我国现阶段最佳治污模式的结论.多年治污经验证明,“第三方治理"是目前最行之有效的污染治理模式。当下中国“第三方治理"模式依然处于起步阶段。在“第三方治理”试点成功运营后,如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第三方治理”模式,清除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都是目前急待解决的问题。可以肯定的是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的监管扶植,环保企业的锐意创新,以及排污企业环保意识的提高。
  • 摘要:本文旨在考察国际社会和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分析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大气环境的立法现状和最新立法进展,以及我国仍存在问题,结合我国国情,研究治理大气污染的相关对策。而如何在法律中体现解决这些现象和问题的手段和措施,已成为环境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其实,我国已经开始学习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制度,并在一些地方进行了试点实践,但一直没有反映到法律条文中,并且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为尽早使这些先进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得到广泛、有效地运用,有必要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制度的构建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总结。
  •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大气污染的危害性,以及环渤海地区大气污染的现状,对环渤海地区大气污染的原因进行了剖析,提出了环渤海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主要包括:加处罚种类、设置多样性的刑罚,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配套规定,整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以及加强机动车尾气管理,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体系。
  • 摘要: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由于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他因素导致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受到制约,在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上表现尤其突出.本文以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描述及原因分析为线索,提出首先要完善和拓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给予检察机关全面、全过程的监督权。其次,探索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多种途径,刚柔并用,灵活适用。再次,检法两家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上应尽快达成新的有效的一致意见,保证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最后,卓有成效的实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还需要配备恰当的检察人员和相应的机构设置,以期寻找到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完善途径及方案,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一点意见.
  • 摘要: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在气候领域的一种形式,在碳排放管制法律制度中具有核心价值.本文通过对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内涵和类型的分析,厘清了碳排放总量控制与其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不同,明确了现阶段碳排放总量控制的类型选择.最后,论文结合英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实践,探讨了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实施机制以及环渤海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设计.而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施的关键在于三个方面:首先,确定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其次,根据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进行合理科学的碳预算(carbonbudget),即为了实现减排目标制定逐步削减计划,并确定在预算周期内碳排放配额的总量。再次,通过碳排放交易保障碳排放总量的动态平衡。总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国家通过制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设立碳帐户对法定碳排放主体在一定期间内向大气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进行限制。总量控制制度在碳排放管制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的核心价值。
  • 摘要:大气污染已经直接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危害人们的健康,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分析大气污染危害性,指出大气污染主要成因,发现治理大气污染中存在很多困难,为此,提出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构筑大气污染治理法律法规防线,完善管理机制,形成大气污染治理齐抓共管的局面,落实减排目标,严格控制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依靠科技进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提高能源效率。
  • 摘要:本文拟通过介绍和归纳其他国家的大气污染防治与救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先进经验,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问题的现实形势,力求构建并论证一个适合环渤海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体系及大气污染侵害的法律救济体系,以期能对规范那些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切实保护大气环境,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作出积极的探索和贡献.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大气方面较为系统的法律就是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该法中,主要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废弃、粉尘和恶臭污染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在大气污染的防治与救济方面,通过对比国外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及制度规定,给予了许多启发,也有不少值得借鉴和运用的内容,可以弥补不足。目前,治理大气污染的法律对策主要有:执照和许可制度,(HCFC)配额制度,制生产、进口和出口含有或使用受控物质的产品,报告和记录制度,以及行制度,也就是救济制度,其中包括检查员制度、禁令制度、没收货物制度和犯罪制度。
  • 摘要:本文探讨页岩气开发的环境监管法律问题,提出环境保护优先、社会净得益的理念,环境监管与页岩气开发同步进行,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兼顾,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开发与监管同步进行,依靠建立示范基地来探索发展相应的环保制度,激励创新,规避风险,使资源利用、利益共享和环境保护相平衡。
  • 摘要:作为人类环境的重要组成,水资源是国家、社会的公共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因素。水资源污染损害的可能是特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更可能损害的是人类的整个生存环境,是全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尝试并实践水资源公益诉讼,既是对传统诉讼法的理论创新与探索,也是一项极具必要性和积极意义的现实课题。我国法院历来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对于水资源公益诉讼,虽然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形成,但司法实践已先行先试走在了前头。水资源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突破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传统观念,形成多元化的特性。当水资源作为国家和全民的公众环境权益遭受损害或损害危险时,由谁来代表国家行使诉权,就涉及到如何确立程序当事人的起诉资格和主体认定问题。而构建我国水资源公益诉讼法律格局,需要着重解决以下程序规范问题:确立法律依据,明确管辖原则,厘清程序限制要求。
  • 摘要: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剖析了水域污染的主要存在问题,探索适合河流水污染防治的措施和法律发策,主要包括建立环渤海区域环境政策法律协调机制,完善区域环境法律体系,提高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倡导限水节水护水理念等可行性建议。
  • 摘要:抚顺大伙房水库及周边湿地,这里水域宽阔,湿草地面积大,周边水禽众多,森林茂密,生态稳定,具有物种多样性、森林生态和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同时,抚顺地区具有7000年的文明史,是我国少数民族—满族和清王朝的发祥地。诸多的历史遗迹,深远的历史渊源和文化积淀,同样具有很高的保护价值。大伙房水库地理区位实际上处于距抚顺市半径25公里之内的郊区。生态环境问题十分敏感又显得很重要。而且在许多方面受这个地理区位的影响。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对区域经济的发展及区域生态安全和环境安全均起到积极作用,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本文作者通过长期调研,建议进一步强化水环境的法治管理,制定出台大伙房水库周围移民搬迁政策,对湿地保护及防风、防浪林培育加大投资力度,实行统一管理,防止有毒有害等车辆引发的恶性污染,对大伙房水库实行全封闭管理,应全面系统专业常年开展清淤工作等可行性措施。
  • 摘要:本文结合天津海事法院管辖特点,就京津冀一体化背景下海事司法介入渤海海洋环境防治谈几点思考.天津海事法院是跨地域管辖的法院,受理南至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北至河北省与辽宁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以及以北京为连接点的海事海商案件,这与国家提出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发展是相适应的,只有天津海事法院才具有这种优势,因此在服务渤海环境治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渤海污染防治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映射出的不仅是传统法学和社会现实的脱节,还有市场和政府在渤海防治中的双重失灵。为了加强渤海污染的防治,应当注入社会化的元素。因此,要增强海洋环保意识,建立健全海洋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善污染海域环境治理机制,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诉讼风险保险和强制保险制度。
  • 摘要: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及其人员性质的问题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未来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从2003年我国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至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作出了正式的规定,逐步形成了由司法行政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的模式.本文将在对我国有关我国机构设置及其人员性质的文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目前的机构设置及人员性质作出评价,并展望两者未来的发展趋势.鉴于社区矫正具有刑事执行性与社会参与性两大最根本的性质,而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偏重于刑事执行性,因而笔者认为由司法行政机构牵头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人们对被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符合我国的国情。而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不适于赋予警察身份,目前部分地区成立了司法局社区矫正司法警察支队,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赋予了警察身份,但是这种情况仅是阶段性的现象,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然会与人民警察相区别开来。
  • 摘要:打造绿色环保型石油企业有利于实现石油企业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提升石油企业竞争力,有益于体现石油企业社会责任感.打造绿色环保型石油企业最重要的是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到企业的决策要素之中,重视企业发展与环境的和谐统一.强化打造绿色环保型石油企业的法律保障需要从三个层面来推进,即首先是创新石油企业绿色制度管理,其次是推动石油企业环境保护的法律化,第三是协调政府法制外部控制与石油企业内部管理.
  •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京津冀”区域河流水域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指出了“京津冀”地区水污染严重得不到有效改善的原因。而严重的水资源短缺和水质污染削弱了水体的生态服务功能,已影响到京津冀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急需以治本的方式,从整体流域的视角来解决现实问题。党中央、国务院研究制定了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战略,这是改善区域水资源环境、提高水资源承载力的有利契机。现就建立区域内的创新水资源环境治理合作机制,制定如下联动治理法律对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一方面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的教育,实行限期节水法律制度,统筹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调配,促进流域生态环境的共建共享,强化水污染协同治理,强水源地的保护。
  • 摘要:认定大气污染环境侵权责任首先要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被告排出的污染物是否给大气造成污染、污染物质是否达到造成疾病的浓度、除了被告排出的污染物外,是否还有其他损害的原因.将无数污染源中的主要污染源遴选出来,明确污染路径,确定受害区域.被告为多数人的情况下,即便认定了具有因果关系,还需考虑该多数行为是单独行为还是共同侵权行为,如何确定被告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日本出现了法院让原告承担比例责任的若干判决和"比例因果关系说"、"概率因果关系说"、"概率心证说"等相关学说.关于环境污染诉讼中的比例责任理论,最开始出现于1960年代后期。这个时期的学说是针对环境污染诉讼整体的,没有针对具体事例。但是,这个时期的学说认为即使让被告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也不会完全不利于被告。
  • 摘要:海洋环境污染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围绕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本文系统分析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诉讼主体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等.本文以被称为"中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第一案"的"塔斯曼海"轮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为研究范本,结合我国海洋环境侵权民事救济领域的相关实践,提出完善我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对策性建议。
  • 摘要:本文针对辽河流域农村水污染问题的症结和原因进行了调研分析,并提出了辽河流域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解决之道。首先分析了辽河流域水污染的历史及现状,指出了辽河流域农村水污染问题的原因,发现有关农村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状况仍存在不足,因此,针对辽河流域农村水污染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对策:加强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设,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农村水污染防治执法联动机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环境处罚力度,大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权利,以及进一步增强农村居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 摘要:环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关系我国民生的重大攻关难题。然而,水域污染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和对行为人(尤其是企业等单位主体)自我监控手段的过分依赖直接导致了惩治环境犯罪的取证困境。对水域污染犯罪适度适用严格责任、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改变我国水域污染犯罪惩治不力的现状。在水域污染刑事治理中适用严格责任是对作为刑事责任追究重要准则的过错责任原则的突破,其适用条件应当明确且严格。英美法系国家严格责任的适用要排除“行为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没有其他辩护理由"之情形,这是为保障人权而采取的程序性保障措施,我国对该制度的借鉴应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进行本土化设计。对我国水域污染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应对罪过之举证责任由控方向行为人的转移进行合理规定,其重点宜放在主观方面的证明上,即允许行为人提出证据证明其存在不具有可责性的理由,若行为人能够证明则犯罪不成立。主观方面的证明主要表现为主观方面存在认识错误、受到无意志自由的胁迫或者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等。对行为人提出证据证明其不具有可责性的理由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最为重要的判断依据为行为人需证明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由此我国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原则。
  • 摘要:本文结合沈阳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法律实践,全面分析总结了沈阳市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管理现状、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并提出要着力保障动监控数据的合法性,要着力保障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要着力保障自动监控系统的实用性,要着力加强自动监控管理法制队伍建设。总之,随着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社会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环保部门的压力越来越大,环保部门现在利用常规的监测手段和管理方式进行环境管理,已远远不能满足要求。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是监管企业违法排污的有力手段、是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重要措施、是先进的环境预警体系的有力支撑、是环境管理工作实现综合化、科学化的现实需要。要以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为契机,调整环境基础能力建设的战略,大力加强软实力建设,从单纯注重硬件配置到软硬件建设并重。通过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法制建设、环境信息与统计四个方面的能力建设,促使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 摘要: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网络购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提出维护网购消费者权益的合理化建议,以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交易更加健康的发展.
  • 摘要:2013年3月黄浦江松江段水域大量漂浮死猪,上海累计出动打捞船只233艘,共打捞死猪5916具.这一事件又一次引发国人对于水环境安全的深切关注1.近年来水环境安全事件不断刺激着国人的神经,然而司法保护的情况却并不如人意,还面临着诉讼主体资格难以确定,管辖权不统一,审判独立难以保障、实体和程序法律的双重缺失、和解调解程序适用困难等问题.据此,笔者建议采取扩大并明确诉讼主体资格、由海事法院统一管辖等措施,并建立涉水资源保护的司法鉴定制度和专家陪审员制度.
  •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实践研究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将是一个极具研究价值的课题.本文对社区矫正机构组建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对社区矫正机构组建和运行中应当追求的目标进行了归纳,并结合具体实践对社区矫正机构组建和运行从制度层面作了具体的构想.
  • 摘要: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的管理组织,根据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的章程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依业主大会的授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部事务具有一定的决定权,这是不可否认的。但业主委员会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有没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能否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是否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合同?能否成为原告或被告?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焦点依旧落在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上。理论界对此一直诸多争议、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少纠纷,因此,需要尽快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角度加以补充和完善,以解决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在业主委员会制度方面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大气治理形势依旧严峻.因而,在依法治国的时代环境下,从法律角度探讨治理灰霾污染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分析灰霾污染的成因及危害,指出我国在灰霾污染法律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而灰霾污染的形成是整体大气污染的结果,影响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配套制度等法治因素都是制约灰霾污染治理的主要方面。鉴于此,需从以下几方面有针对性地采取灰霾污染防治措施: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分发挥联防联控区域管理的作用,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
  • 摘要:山西省被批准设立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应秉承税收政策法律化的理念,以构建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试验区收入体系为功能定位,改革创新税收法律制度.具体措施为赋予山西综改试验区一定范围的税收立法权、出台综合性的山西省综改区税收法律法规、确定山西省综改区税收特别措施适用目录、制定高效的税收征管制度和依法使用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 摘要: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合理开发海洋与有效保护海洋环境成为各国特别是沿海各国的重要战略选择.韩国是三面环海的国家,通过介绍韩国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包括海域使用影响评价制度和海域使用协议制度,但愿这些制度的介绍对我国海域使用论证制度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提供可借鉴参照的经验和制度模式。我国虽然在《海洋保护法》第47条规定,由海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见在我国海洋环评的最终管理权限还是在环境保护部。因此有必要统一海洋环评的管理机构,并且有必要对海洋环评与陆地环评实施分开管理。
  • 摘要:随着太原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市化过程的不断加快,城中村问题也显得日益迫切。作为困扰中国城市化过程中一个特有的普遍问题,太原发展亦不例外,大量城中村既给城市建设和管理带来了众多难以排解的障碍,也影响到这些村的自身发展和村民的长远利益,由此城中村问题已日益成为城市政府、城中村村民、学术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拟从法律及相关规范上对此加以探讨,以期对现实有所裨益。在城市化过程中,尽快进行城中村改造并与周边城市环境衔接,已成为太原刻不容缓的任务。改造城中村,就是根据城市化发展的要求将城中村融入城市,扩大城市空间,实现和谐发展,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城市规划改造,二是城中村的拆迁,它们之间又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城中村改造涉及到政府,村集体,开发商,外来务工人员多方利益主体,要实现城中村的顺利拆迁,就要努力寻求各方利益平衡点,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平台,以保证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分配的公平,协调好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使城中村改造迅速推进,以较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成功。因此,国家应当加快相关立法进程,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事,明确主体,补偿标准,改造规划的制定等一系列问题,才能让城中村改造中的各主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减少改造的阻力。其次,城中村根本问题是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因此可以通过实行集体土地国有化转制,使农村土地亦能够在市场上自由合法地流通,消除改造的产权障碍,使村集体通过盘活土地资产获得改造所需资金,而政府亦能够统一、有效地利用土地。其三,应当公开城中村改造信息,建立统一公平的补偿金制度。其四,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完善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
  • 摘要:"双限"政策并没有根本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及大气污染问题,而且政策形成、出台、执行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也不断警示人们,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否则将会使法治政府的形象在人们的心中日益塌陷。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政府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应当更加身正影直,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与授权,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听取民众的建议,让人民群众更满意。
  • 摘要:当前,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在遭受环境污染侵权时,多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在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时,往往需要借助司法鉴定手段判断专门性事实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使鉴定意见的认证问题更为突出,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公众的环境资源权利.为解决此问题,笔者拟从分析我国鉴定意见审查认证的立法、司法现状入手,探究我国鉴定意见认证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两大法系鉴定意见认证规则,采取细化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方法,提出完善我国鉴定意见认证规则的建议.以期达到,妥善处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保护我国海洋环境,维护公众环境资源权益的目的.
  •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河北省大气污染状况,指出了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而大气生态环境管理的本质是行政管理,管理手段分为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其中法律手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运用法律管理大气生态环境,依法行政。相对于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具有更大的稳定性、规范性、强制性和权威性。由于任何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手段或经济手段进行管理的职权范围都是由法律法规进行规定限制的,国家在大气管理过程中,不论是采取行政手段还是经济手段,最终都要落在法律手段上。所以有必要为河北省大气创设专门的法律文件来进行环境管理。
  • 摘要:大气污染的防治与救济是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生态文明社会、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近几年,中国沙尘扬天、雾霾笼罩相继出现,汽车尾气、工业排放更是有增无减,这都成为不少城市发展的诟病.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中,确立大气污染的防治与救济体系对整个环境与资源生态保护的意义尤为重要,因为大气环境的质量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存环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对大气污染的防治与救济也是最为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的途径之一,然而,在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对大气污染关注度不够、研究较为浅显.而且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与存在的缺陷,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包含的具体内容进行归类,大致可以总结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煤炭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废气恶臭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六大板块。最后,提出在国家层面上应完善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应逐步发挥作用,以及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各部门仂调与合作,努力形成大气污染有效预防乖治理联动机制。
  • 摘要:近年来,我国诸多大中小城市都出现了不同程度雾霾天气,这严重危害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及出行安全,引发雾霾天气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直接原因即大气中的可入肺颗粒物含量严重超标,间接原因即化石能源使用、气温回升、风速变缓、城市布局、发展理念、环保技术、法律政策等密切相关.本文从雾霾天气概念、成因及必要性方面着手,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立法现状,审视我国立法缺陷,从调整立法目的、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相关措施三个方面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提供借鉴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 摘要:影响我国城市饮用水水质的因素发生在城市饮用水保护的各个环节及其衔接处.因此,应加强对城市饮用水各环节及衔接处的规制,即全过程控制.而我国现行的城市饮用水法实行分段管理的模式,还难以实现对城市饮用水的全过程法律控制.因而,应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全过程控制法律制度.全过程控制法律制度是指由水务协调委员会依据水质标准对城市饮用水进行监测,以实现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的目的.
  • 摘要: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和一切生物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有水的地方才有生命和文明.然而,地球上的水资源中可供人类饮用的仅仅是有限的淡水资源,这些淡水资源又有相当一部分被用于农业、工业生产,如灌溉需70%-80%,工业不到20%,生活用水只占6%,其中可供人类开发利用的饮用水资源仅占地球总水量的0.26%,且分布极不均匀.因此,对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建立高效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是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内容.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立法是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然而,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立法中存在许多问题,不利于我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应当在坚持立法科学性、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在立法中明确各管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同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为建立高效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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