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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

2007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

  • 召开年:2007
  • 召开地:武汉
  • 出版时间: 2007-12-15

主办单位:武汉大学

会议文集:2007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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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任何一个国家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土壤质量状况不仅直接影响到农产品安全、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而且关系到一国国土资源环境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防治土壤污染为各国政府所关注。
  • 摘要:我国农业生产的农药化肥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废水污染和工业污染等问题越来越严重,农业环境日益恶化,不仅影响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严重威胁着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成农业建设和农村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应针对当前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情况,加强农业环境政策法律建设,完善政府职能,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深度,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保意识,推进农业建设。
  • 摘要:农业土壤的环境质量状况不仅直接影响国家的生态环境安全以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对农产品安全有着直接、重大的影响,与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当前中国农业土壤环境污染的基本情况表现为污染面积增加、污染类型增多、污染负荷增强。文章深入分析了中国农业土壤污染的四大原因,中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形式和内容上的缺陷,提出了确立“预防为主”的立法原则、“效益主导”的污染整治模式、以“外围法尚未予以规范”的污染防治为立法重点以及确立土壤环境动态监测制度、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度、农业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制度等六项法律对策。
  • 摘要:灌溉用水是农业生产的命脉,但是在水资源的相对和绝对短缺的前提下,各个领域和层次的多种形式的水纠纷频繁涌现,特别是农户之间的争水纠纷。现实中这些争水纠纷的出现危害到农业生产安全、破坏了社会秩序,但没有有效的解决措施。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资源寻求对此一问题的解决,其中水权制度的确立、完善与各项职能的发挥对于配置权利、从根本上预防、消除争水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 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已经成为固体废物污染中的一个新的问题。而我国现行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立法及相关研究大都集中在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固体废物上,有关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立法及相关研究是相当缺乏的。本文认为,循环经济理念的运用是我国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的根本途径,农业循环经济的实施应当是中国循环经济的特色之一,农村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应当成为优先行动领域。本文并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配合提出了初步分析和建议。
  • 摘要:科学技术是理性的产物,是知识的表现,是文化的成果,它打着正面的、文化的、文明的、理性的、合理的等各种正当的旗号去行使它的权力,所以科学技术对整个社会的严重后果有其正面影响与负面影响。这是社会学家对科学技术的文化认识。如果我们把科学技术发展与人类社会变迁作一个历史性的规律总结,其实科学技术的每一次突出的进步都深刻地体现了经济的烙印,当前一次科技革命的成果所带来的社会财富和经济成果不能继续满足社会总需求时,新的科技革命应运而生,它的使命将会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并最终成果社会经济运行和财富增量的核动力。近年来,现代生物技术的出现和发展,逐渐成为推动世界新技术革命的重要力量,生物技术的产业化也开始对人类社会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然而,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一样,现代生物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向人们展示出解决人类面临的许多难题(如粮食问题、人口问题、能源问题、健康问题和环境问题)的希望之光,另一方面也逐渐暴露出一些负面效应,如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性问题、生态环境问题、现代生物技术产品使用者的知情权问题、隐私权问题、基因歧视问题以及是否侵犯人类尊严问题等。在过去的三次科学技术革命浪潮中,科学技术的社会经济价值已经为广大公众所充分认知,给人类的社会结构、人类的生活和行为方式等带来了举足轻重的变化,但是科学技术的“反身性”和“吊诡性”特征也深刻地为广大公众所体会,机器、工厂、产品和市场将我们引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风险社会”之中。代表着第四代科技革命的现代生物技术亦不例外,其风险化程度将风险的范畴从人类社会延伸至自然,甚至整个生态系统,因为现代生物技术就是以生物作为研究对象和研究目标的。因此,现代生物技术的出现将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物视为必要的价值“目标”,但同时不可避免地将其演绎为一种生动的“工具”。生物安全的立法必要性研究首先从风险社会理论出发,认为现代化的反身性必须在发身性的规律内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规范。风险社会的现代化要根据其反身性的属性对原有的个体化特征进行适当修饰和纠正,赋予其在当前社会状态新的历史内涵。这种修正的过程同样需要借助规则秩序的工具性作用予以实现,通过法律的指令性、规范性、预防性等功能将个体化为核心的传统现代型过渡到集体化和社会化为核心的全新现代性,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通过法律的规范体系预防风险,救济和弥补风险损失。如果将生物科技所带来的诸多风险视为现代社会反身性的一种外化,那么生物安全立法则是必要的和紧迫的。此外,在生物安全立法的研究上,文章将立法的利益目标设定在社会公共利益视角之上,认为生物技术本身社会公益性决定了生物安全立法的社会公益性,无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还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抑或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等都需要在公益性法益价值观指导下,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扬生物科技之长,避其之短。如果将法律视为一种市场产品,那么立法必然就是一种适应市场的市场供给行为,其经济学基础在于人们对于法律产品的市场需求。公共选择理论认为,风险社会的风险多元化和风险强化性前置了生物安全法律的社会需求,从而导救了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给,生物安全法应运而生。
  • 摘要:全球性和区域性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始逐渐依赖于构建国际保护合作区域或者网络的工作模式。在本文中,我们分析人口密度和人口分布;土地覆盖和土地使用;以及农业适应性和农业经济作为大湄公河次区域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主要人类环境因素,通过比较,对照,说明和论述的方式阐述和分析了在次区域实现可持续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区的过程中可能基于上述人类环境因素而引发的伦理和经济问题。同时,文章为后续的保护和研究工作提供了思路。
  • 摘要: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简称CAP)的前身是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它是欧共体实施的第一项共同政策,与关税同盟一起被认为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两大支柱。它是欧盟对自身农业在市场和生产经济上实行的统一行为准则,是以政策法规在其内部各国实行的多国联合政府的干预。实施 40 年,CAP 来对欧盟农业保护和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在实施之初,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于促进各成员国的农业发展、平衡各成员国之间的利益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步伐加快,共同农业政策如何继续发展也就备受人们关注。此外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对于协调世贸组织成员国之间农业贸易的分歧、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使其成为农业谈判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而且,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之中,人们往往忽视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而非贸易关注正在成为下一轮WTO 农业谈判的重要问题。加之我国农业政策改革中忽视环境保护,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并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作为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和世界范围内的主要农产品贸易集团,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实施过程中环境关注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农业发展也具有借鉴意义。本文将介绍共同农业政策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基本内容;分析共同农业政策各个阶段改革对环境保护的不同规定,以及新世纪世界贸易组织农业谈判中欧盟有关环境保护的提案,进一步对欧盟农业政策中环境关注实践进行思考,最后,提出欧盟实践对我国的几点启示。作者认为,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在主要方面是成功的,它具有面对各种挑战不断适应和调整进而走向成功的能力。自1962 年开始实施以来,共同农业政策经历了许多次考验。在政策实施初期,共同农业政策对于改变欧盟内部农产品供给短缺的状况起到了积极了作用,通过采取内部价格支持政策,使欧盟从农产品净进口国变成了农产品出口国。但是随着许多农产品的大量过剩,欧盟共同农业政策面临着沉重的预算负担和巨大的财政开支,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改革.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也由最初的促进增产而转向采取各种措施处理过剩的农产品等新问题。为了减轻财政负担、减少农产品过剩、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适应WTO 规则,欧盟自20 世纪60 年代末开始对CAP 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这个阶段,由于《罗马条约》对环保关注的忽视,农业政策一直未对环保关注进行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欧盟农业环境的污染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削弱。此后,环保关注逐渐成为欧盟农业政策改革中的重要部分。20 世纪90 年代,欧盟对CAP 进行了两次基础性的改革:1992 年改革和2000 年议程。在1992 年改革之中,环保关注进入了欧盟农业政策。2000 年议程中,农业的多功能性和可持续性正式成为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第二支柱。2003 年6 月欧盟又通过新的修订方案,被称为2003 年改革。此次改革进一步发展了对农业的保护和促进。此后,欧盟在WTO 新一轮农业谈判中提出将非贸易关注纳入《农业协定》的建议,认为《农业协定》应扩大调整范围,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持续保持农村地区的活力和消除贫困等非贸易关注事项应该受《农业协定》规制。为了适应世贸组织农业谈判和欧盟东扩的发展,共同农业政策先后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在减少价格支持的同时加强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力度,将农村发展作为共同农业政策的第二大支柱。这些改革深刻反映了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对内外环境变化不断适应和调整的能力。一方面,强调农业可持续发展固然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强调环境因素也意味着在农业领域里构筑起隐蔽的贸易壁垒,从而保护和促进欧盟境内农业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文章最后一部分结合我国农业政策中环保关注的特征和现状,借鉴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改革中环保关注的经验,对我国农业政策环保关注调整的取向提出一些建议。建议包括:强调非贸易关注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扶持农业可持续发展、利用环保关注构筑农产品贸易中的合法壁垒、改革农业生产方式、非贸易关注和农业多功能作用应该纳入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农业政策制定之中等等。
  • 摘要:诸如水土流失、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农业生物多样性减损等农业生态环境问题正困扰着中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生态学研究成果、新的生态哲学观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都共同指向了融合生态环境目标的农业发展路径,“替代农业”正在兴起。传统农业的生态经验以及“可持续农业”、“有机农业”等“替代农业”的新近地方生态经验,都为中国解决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明了生态化方向。为此,中国农业需要一个从土地管理到技术创新、从农业财政到农业金融的全面调整和优化。
  • 摘要:中国改革开放20 多年以来,城市化、工业化的速度非常快,与此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近十年来,环境污染和破坏迅速地从城市向农村蔓延,农村原有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了加强农村的环境保护监管,必须完善制度建设,我国目前的环境立法和制度设计基本上是以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防治为中心,对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针对性不强。但是在农村环境保护领域,国家是不可能再重新设计出一整套全新的环保制度,对现有制度进行更新、改造,以期更多地适应农村环境保护的需要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创新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预防功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功能以及对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促进功能在一定的条件下同样可以在农业环境和农村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本文主要对该制度在农业环境保护中的适用进行探讨。
  • 摘要:土壤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实现农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之一在于保护农用土壤,防治土壤污染。土壤污染直接导致农产品品质下降,进而对食品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同时也给我国农产品在WTO 框架下的国际贸易中遭遇绿色贸易壁垒埋下了严重隐患。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更无针对性的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门立法。与土壤污染防治和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原则性规定散见于现行《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法》等法律之中,此外专门的污染防治法主要对大气、水、固废等作出了规定,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专门的农业相关污染防治立法大多层级低,如1997 年发布并于2001 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等,此外还有一系列层级更低的诸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各种具体的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施行标准、管理办法等。总的看来有如下问题:rn 1、已有法律法规缺乏对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性,针对性和系统性规定。rn 2、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配套制度供给缺乏,已有的技术性规范层级低,可操作性差。rn 3、侧重于对于点源污染的控制与治理,对于土壤的面源污染防治问题没有有效的调控。rn 4、侧重于对单一类型的污染破坏行为的规范与治理。法律对于土壤与其他环境要素存在密切联系和一体互动的关系缺乏整体性与综合性的关注。rn 5、对土壤污染防治的预防性措施缺乏规范化、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倚重事后救济。rn 总体看来缺乏生态保护的整体性观念。包括日本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已建立起了运作良好的包含立法、指导性文件和监测体制在内的土壤保护的完备系统。本文对日本一系列专门性的法律建立起的以预防对策和治理对策为主体的土壤环境保全法律体系进行考察和梳理,特别对《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对策法》进行了简略的解读,并结合中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和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加以有益的借鉴,认为:对于农业用地土壤、城市土壤、矿区土壤污染,以土壤污染防治法一法以概之恐难以面面兼顾,且亦不符合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及其防治的专门性和特殊性。对此,本文认为,应在理顺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构建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动态监测评价制度和责任制度、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区域整治制度和合理的土壤污染对策地区的划定与变更制度、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与变更制度、农业环境标准制度和农业生产标准控制制度、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应急措施制度,并进一步建立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众参与机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应在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全面体现预防为主、污染者付费、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等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
  • 摘要:本文在明确转基因生物及转基因生物安全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了转基因生物对自然生态环境、人体健康、人类社会秩序等方面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而论证法律规制转基因生物的必要性。在立法实践方面,评述了国外规制转基因生物两种模式差异和产生原因,对我国转基因生物规制体系从体系构建和制度完善两方面提出了建议。
  • 摘要: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占人类四分之一人口的泱泱大国生存的先决条件,而水是农业的命脉,是农业生产、经济发展和环境改善不可取代的极为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维系农业生产的支撑。没有水就没有农业。中国能以占世界8%的耕地养活占全球22%的人口,其根本条件之一就是有40%的耕地是灌溉农田以及在灌溉条件下的农作物多熟制,使中国在世界创造了奇迹。但中国的基本国情是水资源短缺,水灾害频繁,水资源总量虽居世界第六位。可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在世界排第110 位,已经被联合国列为13 个贫水国家之一,也是农业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之一。中国农业用水占用水总量的 70%,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大户。近二十多年来,中国实行改革开放,随着人口的增加,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及工业化、城市化进度的加快,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争水的矛盾及天灾人祸造成的农业水资源严重缺失,已使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侯。有专家预测,21 世纪水资源短缺对我国农业和农业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可能超过耕地资源,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危及我国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国民生存的心腹之患。面对日益严峻的水资源危与农业水资源短缺的挑战,尽管中国政府已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控、治理,但由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指导思想的偏差,“软环保与经济发展硬指标的冲撞”,“运动式的治污、治水”,使本来就已十分脆弱的农业水资源雪上加霜。笔者认为: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农业水资源、积极采取多种手段及应对措施应对挑战,是摆在中国政府及国民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针对水资源对人类的挑战及中国农业水资源的现状,农业水资源法律调控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较为深层次的分析,在借鉴国外农业水资源法律调控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国农业水资源法律调控的设想及措施。
  • 摘要: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土壤既是农业生产的自然物质基础,也是人们农业生产的成果,土壤污染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土壤污染导致土壤质量下降,降低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将土壤污染治理法制化是有效的途径,整合现有的农业、环境法律,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标准,规范农业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农业生产者在土壤污染治理中职责,发挥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保证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 摘要: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但建国以后农业增长倚赖资源的局面尚未得到有效改变,农业用地的无序开发利用,为了提高产量而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工业化过程对农村环境的破坏和生物资源的过度开发,加上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我国农业生态环境遭到很大破坏。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引起国家各方面的高度重视。为了更好地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已成为必要。本文拟以农业生态保护立法为目的,从立法原因、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等方面提出建议。
  •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却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福利的改善,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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