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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

第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

  • 召开年:2011
  • 召开地:杭州
  • 出版时间: 2011-04

主办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会议文集:第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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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行政公诉制度是指在没有适格原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如何对行政机关违法或者怠于行使职权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时进行救济,是当前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事实上,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往往是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被侵犯。环境污染案件除了追逐利益的市场主体积极作为外,负有保护环境职责的政府失职也有极大关系。公民基本人权和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被侵害,往往与政府行政行为密切相关,而且仅靠政府的自觉行为纠正其失职与不当是难以想象的。在制度设计上通过弱小的个体与政府对抗太不现实,依托政府之外的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言人来纠正不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基本人权和弱势群体利益成为一种必然的制度选择。
  • 摘要:逮捕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这个制度既可以成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有效手段,又存在制度被滥用后侵犯人权的可能,是一柄名副其实的"双刃剑".如何防范逮捕程序的滥用与瑕疵,刑诉法设计有很多方法,但其中特别 值得重视的一条就是建立审查逮捕听证程序.本文正是在尊重人权、倡导司法文明的大环境下,借鉴他国先进经验,探讨构建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相适应的审查逮捕听证程序,第一,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参与权与辩护权以保障其人权;第二,审查持续化以及时发现并改正错误羁押,进而避免超期羁押;第三,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救济权利从而制约逮捕审查权。归根到底,目前首要地是尽快建立审查逮捕的听证程序。
  • 摘要:通过介绍量刑建议制度的价值和意义,总结了我国量刑建议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量刑监督的建议,完善立法,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加强各方沟通协调,建立张弛有度、和谐统一的关系,明确、统一量刑情节的适用,建立量刑建议制度的保障和测评机制,建立量刑监督的配套措施和制度。
  • 摘要:通过对比国内外公诉权的内容,重点介绍了我国公诉权的主要内容,认为其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同时总结了影响公诉权诉讼监督职能的主要因素,针对公诉权在配置和运作中存在的缺陷与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探究公诉权优化配置的路径。笔者认为,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实现公诉权配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保证检察权的顺利运行,当务之急应从以下方面加以改革:更新公诉理念,扩充公诉裁量权的范围,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健全撤回起诉制度,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完善量刑建议制度。
  • 摘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拥有法律监督权.其中,侦查监督权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监督权在侦查阶段的表现形式,承担着保障人权、维护正义的重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应当看到的是,随着形势任务的变化,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立法层面存在的空白、滞后,已严重影响制约侦查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应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完善,包括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具体制度,确立检察引导侦查的监督机制,构建侦查违法行为的程序性制裁机制,与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律师执业有机结合起来等建议。
  • 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行使立案监督的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本文主要以近三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为基础,辅之以全国检察机关近五年立案监督的部分数据,以期深入分析现阶段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明确界定刑事立案的标准,增设立案监督的时效性,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增加行政机关移送线索的义务,在侦查监督部门内部创设刑事立案监督专门办案组。
  • 摘要:侦查行为是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通过对财产权重要性的介绍,总结了其诉讼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侦查作为刑事司法活动中最具实质意义的环节,其效能和质量既决定着打击犯罪的成效,也关系着人权保障的落实。基于对我国财产性侦查行为的缺陷分析,笔者认为,加强对财产性侦查行为的监督,必须以侦查行为本身的制度完善为基础,而实现有效侦查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则是制度完善的根本。明确行为标准,彰显司法理性,细化行为规定,确保执法规范,引入协商机制,增进执法平和,加大财产性侦查行为的法律监督力度,建立以检察机关为审查主体的令状制度,完善以受聘律师为参与主体的见证机制,增设以相对人为救济主体的核查程序。
  • 摘要: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立功材料认定与审查概览:存在的问题与权力的寻租的介绍,并提出诉讼监督从否定性情形和量刑建议两个代表性的方面进行厘清,为同类研究提供参考。
  • 摘要: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也是其诉讼监督的组成部分.搞好侦查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途径.由于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监督既要契合检察机关自身的性质和法律定位,又要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要搞好侦查监督工作,就必须根据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和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明确侦查监督的职能定位,把握侦查监督的空间,基于救济诉讼权利的需求,侦查监督至少应当在两方面予以拓展。首先,应当建立诉讼当事人投诉机制。其次,把保障基本诉讼权利作为侦查监督的内容,同时侦查监督也需要遵循合理的限度,不能逾越相应的界限。
  • 摘要:笔者以为在构成要件方面的分析存在着一定的探讨空间,但在侦查实务方面,需要做得更多的是关于两类高发犯罪的具体差异性和分布规律性,这项工作还需要结合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以期获得符合各地自身特点的渎职线索提示,从而以实际的数据和分析突破各地的渎职线索瓶颈。针对反渎案件线索少、成案率低的问题,应尽快建立以信息化应用为平台,省市联网的反渎职侵权信息查询系统,着力打造数字化反渎办案新模式。该查询系统应该具有信息查询、检索、评判三大基本功能。这里有必要提及一个关于案件线索费的问题,很多学者对案件线索费进行批判,认为伤害了社会道德风尚。但笔者以为面对渎职线索数量如此之少的局面,适当运用案件线索费作用,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开反渎职侵权线索的困难局面。
  • 摘要:完善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检察机关实现审判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从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检察院与法院不断加强沟通与联系,在探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列席任务、列席内容、列席方式等方面尚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解决.改进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工作现状,不仅要提高对落实此项制度的理性认识,还要探求该制度的科学完善,以求发挥其在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积极作用.
  • 摘要:当下司法领域,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与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因此,需要有制度的建立健全,机制的创新完善,回应社会需求和司法现实的需要.为解决日益突出的"同案不同处理"问题,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201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开始开展案例指导工作,着手建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并总结了建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需要克服的障碍,提出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健全完善措施,包括准确定位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完善指导性案例选送机制,完善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机制,建立指导性案例的废止机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配套保障机制。
  • 摘要: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审判监督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的落实,关系到诉讼监督的实际效果.本文拟以江南某基层检察院为标本,从基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的基本思路,厘清刑事审判监督的理论依据,扭转对监督的错误认识,应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法提案权以及司法解释权,建议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立法,检察机关要选准刑事审判监督的重点,实现监督的权威性与有效性,调整检察业务绩效考评方法,代之以符合司法规律的考评方法,此外,积极完善开展量刑建议活动,将实体监督从审判后的监督转为审判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探索实行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等,也都是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的具体有效方法,应当全面开展。
  • 摘要:刑罚的实际执行体现了国家刑罚制度正义的实现,意味着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非监禁刑刑罚体系的建立,彰显了人类刑罚的进步、理性与文明,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罪犯教育改造的方针和人道主义的行刑思想.通过对非监禁刑执行监督的内涵与特征的介绍,分析了其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即完善立法,从源头上加强和规范非监禁刑执行的监督,完善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机构设置,明确非监禁刑监督的主体,完善非监禁刑执行监督制度,增强可操作性,建立完善同步监督机制,加强监外执行罪犯执行监督,完善检察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
  • 摘要:当前,监狱刑罚执行监督状况不容乐观,诸如服刑人员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向司法机关提出撤消或变更原判刑罚请求的申诉救济权利保障的法律监督等,在实践中还存在较大的缺陷和不足,亟待改革与完善,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健全完善刑事再审制度,对服刑人员考核评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不断完善和丰富再审法律监督方式,健全和强化驻所检察监督力度,应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条件再审程序启动权。
  • 摘要:当前,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亟需处理好全面监督与有限监督、抗诉手段与其它监督手段以及抗诉案件数量与质量三大关系.通过对这三大关系的探究,提出应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权、强化督促起诉权,对整个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都应纳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同时针对目前司法腐败严重的现实状况,职务犯罪侦查应当成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最主要的监督手段,抗诉作为常规的监督手段,应当慎重使用,检察建议则是一种可以广泛使用的监督手段,但是应当注意再审检察建议具体适用的条件,并且为了保证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效果,应当把案件质量目标放在首位。
  • 摘要:本文以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为视角,指出当前我国在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及成因,并进一步探寻解决问题的出路,完善立法,使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创新机制,使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化、规范化,优化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同时建立健全与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相适应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要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提高诉讼监督水平,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
  • 摘要:通过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的介绍,探究了其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的现实意义,为提高检察官的刑事诉讼监督能力,应用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解决民生问题的理念为公诉检察官指明诉讼监督的新方向,善于从已发的刑事案件中寻找隐藏的社会矛盾并寻求适当的化解方法,检察官监督能力的养成是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需要检察官时刻加强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建设。在这过程中,必须做到:公正客观以养德,注重细节以护民。
  • 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诉讼监督既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申诉检察实施诉讼监督的核心内容.本文仅以不服法律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为例,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角度探讨刑事申诉检察实施诉讼监督的难点及破解路径,深化政治体制改革,逐步消除公权力对社会政治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占有,加强教育引导,努力在全社会创造有利于诉讼监督的思想文化环境,当务之急就是改变不合理的考核考评,合理确定申诉案件息诉罢访的标准,适应诉讼监督的需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和立法步伐,充分利用现行的司法领导体制,努力拓展诉讼监督的发展空间,牢固树立开拓创新、攻坚克难的工作态度,着力提升监督实效,因地制宜实施控申分设,适当充实人员,建立良性的人员进出机制,增强诉讼监督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抓好经常性业务培训,着力提高诉讼监督能力,以期对刑事申诉检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诉讼监督提供一些借鉴.
  • 摘要:如何增强诉讼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如何准确评价诉讼监督,尤其是刑事诉讼监督的效果,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刑事诉讼监督效果的评价标准,就是着力解决好监督源动力、监督执行力、监督公信力的问题,提出只要运用博弈论理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监督新理念,解决了监督源动力问题;运用系统控制论理论和检察业务一体化机制,健全刑事诉讼全程跟踪监督工作机制,解决了监督执行力问题;运用统筹兼顾理论,正确处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解决了监督公信力问题,刑事诉讼监督环境势必会得以优化,刑事诉讼监督效果势必会得以彰显,从而实现刑事诉讼监督的目的。
  • 摘要:近年来随着德日刑法理论渐入我国,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路径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成为实务界的热点问题.但实践中发现理论界寄予厚望的量刑建议操作起来尚存诸多难题,由于种种因素制约,使得量刑建议工作步履蹒跚,滞涩难行,为解决这种现状,笔者提出科学架构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引入前置程序,建立量刑建议的指标体系,以现行可行的方法开展量刑监督,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深入推进必须破解理论和实践两层困局,当务之急是进行相关制度的配套建设,在提高量刑建议准确率、可信度、实效性的目标追求下,真正有效地实现量刑公正之目标。
  • 摘要:通过介绍纠错式的民事抗诉面临的理论阻隔,总结了纠错模式带来的误区与实践效果,在“有错必纠”的思维指导下,一个隐形的前提是不能被忽略的,那就是纠正方向是朝着法律的框架进行的,利用法律规定的手段,维护法律上的公平正义,进而达到法制的一致性。转变思维:从纠错走向参与,区别抗诉程序与再审程序,重新审视抗诉制度,发展多元化民事检察,指出应该走出“纠错”思维,以参与的视角审视抗诉制度,区分抗诉与再审,进一步明确抗诉的定位,丰富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在没有当事人的申诉,一般不进行抗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提起再审请求,取消检察院和法院的提起权。检察机关通过对抗诉制度的晚上,拓宽民事检察监督的空间,丰富监督方式,从保障当事人诉讼平衡与接近正义人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担当起更为重大的变革社会秩序的使命。
  • 摘要:检察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是宪法赋予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唯一主体,面对风险社会中新的冲突与矛盾,迫切需要其以新的视角来观察,以新的思维来破解,以新的话语来诠释社会和谐目标与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检察改革,进而推动检察权的优化配置。笔者基于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工作部署、领导讲话等文献的梳理与分析,检察权优化配置的进程中已经逐步呈现出能动主义的因子。尽管检察机关的各种文献并未直接使用“能动”这一词汇,但是其已经向社会明确地昭示检察权顺应时代发展、满足社会需求、服务和谐大局的司法取向,彰显了追求检察能动与良好社会效果的愫愿与姿态。因此,检察权配置的优化进路在于发挥检察权的能动性,而检察能动的彰显则表现为体现“反思现代性”和“商谈性”的检察权的扩展。
  • 摘要: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要求,高检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但由于多种因素制约,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存在诸多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影响了诉讼监督效能的充分发挥。本文拟在对诉讼监督理论基础、价值目标、权能划分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剖析诉讼监督的基本内涵、内容和法律特征,探讨各项诉讼监督职能及其具体手段途径与监督机制的逻辑关联,通过审视和反思当前诉讼监督在运行管理、内外部协调配合及相关配套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从立法完善与机制建设两个方面探讨我国诉讼监督的完善途径,以期对诉讼监督工作的完善与发展有所裨益。
  • 摘要:确保监督信息来源是保障检察机关发挥监督作用的基础和前提,是深化和拓展诉讼监督的基本条件,是实现诉讼监督价值目标和功能的必不可少的工作.笔者结合对C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监督信息来源情况的分析,为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会签印发和即将印发的《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侦查活动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待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待印发)四个规范性文件,就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监督信息保障工作提出对策思考意见,包括建立专门立案、侦查监督投诉及处理机制,改进监督信息共享平台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诉讼监督调查机制,促进发现和扩展监督信息,健全提前介入侦查机制,注意收集监督信息等策略。
  • 摘要:如何强化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从检察机关角度来讲,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的重视和关注程度也有了明显提高,这既给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通过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价值理念与功能定位,总结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面临的主要难题,提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制度建构与立法完善,包括现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权的整合与优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制度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程序的立法完善。
  • 摘要:当前检察监督制度改革也进入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崭新时期.但检察改革只是实现了检察监督制度的现代化发展过程,民行诉讼监督制度在实践运行中遭遇各种冲突或困境,根本原因还在于传统的检察监督理念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检察监督制度的现代化率先需要对监督理念进行革故鼎新的改造,因此,民行检察监督制度要发挥实效,顺应新的时代和形势的需要,必须首先实现检察监督理念上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性转变,提出应由有限监督转向全面监督,由对立监督转向协同监督,由实体监督转向程序监督,由依靠抗诉转向多种方式监督,对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维护司法公正起到重要作用。
  • 摘要:通过对诉讼监督定义的解析,探究了诉讼监督三大问题,完善诉讼监督的三个建议,诉讼监督要处理好与司法规律 的关系,近赞监督要处理好与诉讼制约的关系,强调速冻监督不能排斥诉讼制约,诉讼监督应与诉讼制约相结合,才能发挥最好的司法效果,诉讼监督的法律规范要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应主要针对违法行为。为促进诉讼监督,加强诉讼监督,防止刑事司法人员滥用职权,检察机关职务侦查的范围应有所扩大,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在诉讼活动中对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诉讼制约的行为实施诉讼监督。同时,立法对诉讼制约和诉讼监督的机制做出应有的规定。由于检察机关有诉讼制约的手段,可以实现诉讼制约和诉讼监督的互动,将诉讼制约中发现的问题通过诉讼监督的方式加以解决,或也可以倒过来,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问题,通过诉讼制约影响司法过程,防止刑事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权利,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
  • 摘要:通过介绍古代政治权力配置中军事权与司法裁判权的裂变,介绍了检察权及其制度安排的三次嬗变,作为政治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检察权及其制度安排虽然在各个国家的构建模式及其运行机制上具有较大差别,但是其功效却具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这也是国际社会将其规范统一的根源所在,检察制度的功效集中体现在:平衡利益冲突,修复受损秩序,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制度安排等方面。
  • 摘要: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得以实现的最重要渠道."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是通过诉讼监督的方式来实现的".笔者拟从诉讼监督基本原则入手,在诉讼监督的理念和工作机制上做一些研究和探讨,指出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设置,本身即蕴藏了谦抑精神,因诉讼监督的指向,不仅仅为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轻纵,更同样包括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合法权益的漠视,对犯罪分子适用处罚措施时的任意刑罚化倾向。这是法律保持其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基础,是检察机关监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基础。可见,将谦抑原则确立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既是对我国刑事法律潮流和趋势的总结,也是对未来我国通过诉讼途径完成犯罪追诉的同时,合理保护国家和个人不因刑罚而两受其害的一种期待。一方面,检察机关对其他司法机关在诉讼中作出的处断,应持审慎的审查态度,以法律标准权衡利弊得失,不可轻易草率的提出监督意见,在意见不被接纳时,应综合思考原因,总结经验,如果确实存在人为因素,可以向其上一级司法机关报告,或取得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的支持。行使诉讼监督权力的同时,尊重其他司法机关的即判力,避免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作深入的研究,本着谦抑的原则,对确有挽救可能且无采取强制措施或刑罚必要的犯罪分子,监督司法机关以宽容的、人道的方式促成其悔过自新,而不是片面追求以刑罚震慑犯罪的效应,和满足“疾恶如仇”的社会舆论需要,从而付出更大的社会代价,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
  • 摘要: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应该置于整个法律监督之下去理解,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具体监督形式,是需要专门化的一个概念。根据诉讼监督的这种特性,可以将诉讼监督概括为: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依照法定程序,督促纠正诉讼和自身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保障诉讼程序正当合法的一项专门性的活动。笔者从规范法学的视角,分析了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诉讼体系中,其创造的规范效力等级要高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创造的规范的等级。这种规范等级上的高低恰恰是诉讼监督的主要职能和作用,它不仅仅从内容上、而且更从形式上决定了侦查机关、司法机关的活动准则和行为界限,在实质效力和形式效力两个维度决定了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创造规范的可能性;同时,使上述机关自身行为作为对其不法行为制裁的条件而存在。由此,在刑事诉讼体系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必须从对涉案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到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自身行为两个方面进行规制,才能达到维护法律秩序和诉讼价值的目的。笔者认为,沿着“规范”检察学的进路,可以在以权力为导向,对检察制度和法律监督职责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开辟一条全新的制度进路,从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当代中国法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这对当代检察学从学科体系和研究方法上的充实及完善有所助益。
  • 摘要: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依法移送的刑事案件和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根据刑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无追究必要,而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提起公诉的权力。通过介绍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多种手段防止不起诉权滥用,对于可以型不起诉要在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办案程序规则和质量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相关制度,确保不起诉案件质量,防止滥用不起诉权。上级机关可以通过制度手段对下级检察院进行指导和监督。为了增强保证不起诉权运行的积极社会效果,还要提高不起诉书的制作水平,紧扣事实根据和法律准绳,结合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增强文书的感染力和说服力,赋予不起诉制度一定的预防犯罪功能。总之,我国现行的不起诉制度,既是刑事诉讼的规律性制度,又与我国实际相符合。要用辩证的观点来认识和实践不起诉制度,实现不起诉权行使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辩证统一,实现不起诉权行使与正确执行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辩证统一,实现不起诉权行使与遵循刑事诉讼规律的辩证统一,进而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 摘要:我国检察改革一定程度上是科学合理配置检察权的过程.检察权的配置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权力制约原则.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承担起对行政、审判权合法性的最低限度保障.二是法律监督原则.由于检察机关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配置要增加具有权力监督性质的权能,缩减与法律监督性质不协调的职能.基于这两项原则,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权应拓展以下几项职能,即违宪诉讼权,行政诉讼权,民事起诉权,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享有完整的广泛的诉讼权力,包括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及依上诉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权力,三者共同构成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权的整体。
  •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诸多地方检察机关(主要是基层检察院)皆在其刑事司法办案实践中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与此同时制定了一些诸如"附条件不起诉实施细则"之类的规范性文件,本文中,笔者拟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探索的现状与争议出发,归结该制度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特性,进而探求其法律与政策之根据,并对该制度的发展前景进行展望,即探讨其需要系统理顺的问题以及应然的归宿,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然而囿于目前的立法局限,且伴随着不小的争议或质疑,其制度的重要价值尚未能充分得以施展,故而笔者建议,应当通过相关的刑事立法为该制度确立归宿,并对其予以更为系统、完善的规制。
  • 摘要: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规律为什么会包含向诉中监督、执行监督和程序监督拓展之内容?笔者认为,要使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范围的拓展具有充分的理论上的说服力,必须在正视现实必要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对其产生的法理基础和带来的民事诉讼构造变化进行深入分析。值得一提的是,常态下民事诉讼构造中显现出来的只有法官、双方当事人构成的那面等边三角形。而检察官与法官、当事人构成的另外三面等边三角形都是隐而不现的,只有当一定情形下当事人申请检察院参与诉讼、一定情形下检察院依职权参与诉讼以及一定情形下法院通知检察院参与诉讼,这三面等边三角形才显现出来。所以说,民事诉讼监督范围的拓展,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要大量参与民事案件,事实上,检察机关也不可能参与大量的民事诉讼。监督范围的拓展,首要是加强法律的规范功能和引导功能,着重点在于强化检察机关的“隐控力”,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监督的盲区。
  • 摘要:民事抗诉工作是我国立法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但是民事抗诉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仍存在一定局限性.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的调查取证权的存无,一定程度决定着检察机关发挥民事法律监督职能的宽度和深度.本文考察了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在立法与实践中的现状,思考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调查取证权的正当性问题,并进而对调查取证的启动以及范围等问题进行建构性质的分析,以期通过明确界定检察机关民事抗诉调查取证权的法律地位,保障对民事审判的有效法律监督,更有效地发挥民事抗诉制度的作用.
  • 摘要:在现代法治中,法院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而且法院裁判乃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法院的公正来具体体现.因此,审判正义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审判腐败所造成的影响远比其他形式的腐败严重,它亵渎法律权威,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当审判权没有受到足够的监督制约时,审判腐败便会成为必然.通过对现行审判检察监督缺陷的分析,总结了审判检察监督路径应廓清的几个观点,强化审判检察监督的路径选择,即扩大监督范围,细化监督程序,强化抗诉权,明确监督标准,增设监督手段,笔者认为,正在讨论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应当恢复《监狱法》关于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裁定的抗诉权。
  • 摘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贯彻,建立法治国家的步伐正在全方位推进,司法改革的热潮席卷着审判、检察、司法、公安等各机构.检察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而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不仅成法学理论研究的争论热点,而且亦是司法改革浪潮中的重要内容.在此,笔者试图以模式研究的视角,对刑事诉讼检察监督进行系统研究,探究了检察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介绍了检察监督模式的基本类型,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模式即监诉一体模式,对我国检察监督模式进行展望,监诉分离模式以维护法律尊严的价值理念,贯穿检察监督始终以监诉分离的层面设计,优化检察监督职能,以刚性举措的行为要素,强化监督职能。
  • 摘要:证据是贯穿诉讼程序始终的"生命线".加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审查,尤其是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很有必要,因为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侦查阶段的取证活动则是诉讼证据的重要来源,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检察机关认真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这一监督职责意义深远,责任重大.本次研究选择了某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的侦查监督情况为对象,主要将关注投向了这一鲜活、复杂而又变动不居的经验事实,侧重于从侦查取证角度展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基本方式及运作机理,观察现有这一侦查监督方式是否解决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或者可能存在的现实问题,探讨侦查监督在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认定等方面应该发挥的作用,并提出应完善监督权能,规定相应法律程序,确立监督权威,完善监督方式,规范相应适用程序,确保监督实效,加强对非法取证的监督,规定相应程序,坚决排除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等建议。
  • 摘要: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刑讯逼供问题进行监督,完全可以说是诉讼监督中的最难之点。如何破解这一难点,绝对不是一件简单而容易的事情,恰恰相反,这是一件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针对刑讯逼供问题“禁而难止”的诸多原因进行综合治理,特别是要从改善检察监督执法环境,建立顺畅有效的检察监督机制,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立法重构等方面进行深度破解。转变司法理念,改善检察监督执法环境,建立顺畅、有效的检察监督机制,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的刑事责任进行立法重构。
  • 摘要:本文拟对检察官派驻侦查机关试点工作中的权力边界加以探寻、厘清,笔者认为,试点工作的权能基点应是一项超越于侦查监督权和公诉权的独立权能,既侦查引导权,并将其划分为价值边界和事实边界,而事实边界又应细化为实体边界和程序边界。价值边界是主导,实体边界是核心,程序边界是关键,三个方面相互配合,才能为派驻检察室的权力行使构建一个有效边界。
  • 摘要: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本文试就目前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意义和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的构想进行探讨,并分别从立法,体制,制度,制约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刑事诉讼监督的构想。
  • 摘要:通过介绍德国未决羁押的立法情况,探究了其司法控制机制,进而探究了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缺陷,解决我国目前未决羁押所面临问题的一个简单实用的方法,就是加强对未决羁押的司法控制。以德国的未决羁押司法控制机制为参考,笔者有如下建议,即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权,检察机关、法院行使逮捕权时,当应保障拘留与逮捕对象享有充分的申辩权与申诉权。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法院主动审查。
  • 摘要:检察解释具有与法律监督相同的旨趣,也即检察解释亦是为了使法律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在这一点上,检察解释与法律监督是有交集的.通过分析检察解释法律监督作用的独特意义,提出充分发挥检察解释法律监督作用的构想,即首先必须使解释的内容更趋合理,以获得人们的高度认同。同时,在技术的层面上,进一步发挥检察解释的法律监督作用,检察解释应围绕实务中与法相悖的严重问题进行监督,不仅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亦应覆盖其他的诉讼领域,创新工作机制,弥合法律与生活的间隙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将信息传递到立法(准立法)层,以使法律与社会生活的间隙越来越小,法律(制定法和法的实施)均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满足人们的利益诉求。
  • 摘要: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本文拟对检法关系的应然状态进行了详细分析,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和谐检法关系应检法关系在构建上应体现出对立统一关系,不能割裂对立与统一,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权,实现民事检察工作的三大转变,建立协调的检法工作机制,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机制建设。
  • 摘要:通过对民行检察监督方式多元化是社会进步必然要求的介绍,介绍了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方式的内容,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召开后,为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司法的现实需求,民行检察理论和实践的探索都展示了内在的生机和活力。但也应认识到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立法的规范和保障,也需要全国检察机关细致和深入的实证研究支持。只有心存对法律的敬畏才能使民行检察工作在法治的轨道内可持续发展,得以更好地发挥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责。
  • 摘要: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无论是作出判决还是执行都应当十分慎重.死刑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专业性强、政治要求高、法律责任重大的工作.本文通过分析死刑执行法律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死刑执行法律监督的立法建议,将“临场监督”改为“全程监督”或者“执行活动监督”,构建检察官指挥死刑执行的监督模式,增加检察机关监督死刑执行的手段,赋予死刑犯选择执行方法的权利,在法律没有修改或者没有建立起检察官指挥死刑执行的监督模式的情况下,针对实践层面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应改革现行死刑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以保证死刑执行活动依法、准确、文明、规范进行,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实现司法公平和正义。
  • 摘要:证据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核心职责.刑事诉讼证据监督的关键存于检察机关必须通过得力措施阻断违法侦查行为生成非法证据,凭借高效审查防止非法证据进入庭审阶段.公诉是履行刑事诉讼证据监督职责最为重要的环节.这是我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由于辩护方在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的参与性不足,不仅影响到了辩护权利保障本身,而且对于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效力、拓展诉讼监督空间产生了极大的制约。在刑事诉讼证据监督的层面,通过公诉环节非法证据参与性排除机制的积极探索,从公诉提前介入与辩护律师调查权协同监督侦查、公诉阅卷与律师阅卷双重书面证据监督以及非法证据排除控辩意见充分交流等角度深化与完善刑事诉讼证据监督的参与性,对于检察机关有效监督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与实践价值。
  • 摘要:作为一种控制行政权的制度,行政诉讼是指法院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使国家权力与责任相符并保证其在法律范围内运行.行政诉讼是现代社会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实施状况如何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通过探究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分析了检察监督的现状与问题,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建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理念转变,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制度完善,完善对行政诉讼被告的检察监督机制,完善抗诉制度,完善检察机关的监督调查权,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调整思路,开拓创新,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进一步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服务。
  • 摘要: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之一.针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探究了其原因,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建议和措施,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消除监督范围的盲区,建立健全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发现和管理机制,拓宽立案监督渠道,明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调查权,增强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刚性,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的强制力,为立案监督提供保障,设置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提高立案监督工作的效果。
  • 摘要:检察业务内部各诉讼环节及诉讼阶段的延伸监督的科学管理是否达到诉讼监督的实质要求,惟一的渠道就是通过对检察诉讼监督的实践结果的科学评价来实现,因此,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评价是检察管理学循环评价理论的具体运用,并分别介绍了诉讼监督质量指标体系,诉讼监督效率指标体系,指出由于检察诉讼监督质量与效率评价体系是根据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在不同诉讼阶段依法设定的,是检察诉讼监督动态过程与检察诉讼监督结果的耦合,具有系统性。诉讼监督质量与诉讼监督效率指标部分涉及具体指数、部分涉及具体要求,且,严格按照设计程序进行,故,具有程序性和控制性。评价的过程及结果的显现,依赖于检察信息综合分析和检察数据比对得出的评价结果,因此,评价系统又受现代信息理论的指导。综上,检察诉讼监督的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的构筑与实施必然对检察机关规范化管理,诉讼监督的质量与效率位级的提升,产生不可替代的作用。
  • 摘要: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共同犯罪案件时,对同案犯标注"另案处理"、"在逃"是常见现象.但"另案处理"人员是否得到处理,处理是否适当;"在逃"人员是否确实在逃,是否网上追逃,历来是侦查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笔者试在总结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对"另案处理"、"在逃"的涉案人员(简称为"两类人员")监督的基础上,就加强对"两类人员"的检察监督作一初步探讨,针对其存在 的问题,提出在立法上规范“另案处理”和“在逃”的适用标准和程序,法律上明确检察机关对“两类人员”跟踪监督的范围和手段,建立“两类人员”信息共享平台,细化对“两类人员”的监督措施,构建检察机关“大监督格局”。
  • 摘要: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是修改民事诉讼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目前存在较大争议.文试从审判结果、审判程序违法、审判人员渎职行为三个方面,对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予以探讨,审判结果、审判程序违法和审判人员渎职行为,构成了民事审判检察监督的完整范围。根据监督范围和事项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监督方式,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是完善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的当务之急。但是,监督范围和监督方式仅仅是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的一部分,还需要同时完善相应的监督程序,配置调查权等监督手段,构成实现监督的程序路径,赋予各种监督方式的程序效力、明确规定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义务,才能保障监督权威,真正发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制度功能,实现检、法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
  •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本文以民事检察监督范围这一制约民事检察监督效能的重要问题为视角,结合实践认知对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拓展进行了分析和思考,数量和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应有重点地逐步拓展,坚持检察监督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在合法性原则的指导下,“民行监督的重点应放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以及严重司法不公、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不能事无巨细、案无大小、干涉过度”。避免民事监督范围拓展的随意性和失范性。当前,要在继续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实践、深入研究执行监督具体范围和程序的同时,将监督范围的拓展重点放在民事审判活动的关键环节上,具体而言,就是要积极开展对法院的立案活动和调解活动的监督,为强化民事检察监督提出完善立法和加强实践理性方面的参考路径。
  • 摘要:通过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关系的辨析,提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拓展的原则,并分别从刑事领域和民事行政领域提出了拓展建议,包括提高对立案活动监督的有效性,保持对侦查活动监督的超然性,强化对法院量刑活动的监督,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诉权,完善生效裁判的抗诉监督,建立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有效监督。
  • 摘要: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行的职能可以概括为两项基本职能,即控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前者主要包括侦查、公诉等职能,后者主要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职能,笔者认为应清醒地认识到,各项检察职能无论如何分类,都概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只有在检察职能一体化的语境中来探讨和运用"二元论"甚至是"多元论"的学说,应当按照控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适度分离的思路,重新调整检察机关有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分工,并建立和完善与之配套的工作机制,才能满足刑事诉讼监督内涵和特点的要求,摆脱目前的困局。
  • 摘要:检察机关在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时,除了应遵循检察权运行的共性规律外,还应根据各项检察权能的特点,遵循其特有的规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之一,认识、尊重并遵循诉讼监督的基本规律,是健全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依法、全面、有效推进诉讼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本文拟从分析法律监督和三大诉讼的规律出发,对三大诉讼监督的共同规律与特有规律进行探析,指出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既要遵循法律监督一般规律和诉讼一般规律,又要遵循三大诉讼特有的规律。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民行检察工作在改革发展中必须立足并坚持法律监督属性和不断深化对民行检察工作规律性的认识等两段重要论述,为探索诉讼监督工作规律指明了方向,也为本文初步探讨诉讼监督工作规律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先导。诉讼监督工作实现科学发展,就应当遵循诉讼监督工作规律,进一步明确诉讼监督的属性、对象、特征,完善诉讼监督的范围、方式、程序,促进诉讼监督工作全面、依法、规范运行。
  • 摘要:通过对刑事不起诉监督机制内涵的探析,介绍了我国当前不起诉监督制度的现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不起诉监督制度,提出完善我国不起诉监督制度的具体设想,完善不起诉范围立法规定,扩大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改革现有不起诉监督主体过多的缺陷,建立不起诉监督司法审查机制等建议。
  • 摘要: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就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活动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针对当前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研究现行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改进监督的程序和方式、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等方面,推进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监督,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的转变.这将对实现刑罚目的、规范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和维护司法公正起到积极的作用.
  • 摘要:刑事错案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误地采取强制措施或被错误地定罪、判刑的案件.本文试以检察官客观义务为视角,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错案预防价值进行理性分析,并提出相关措施,包括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列入监督范围,完善强制措施监督,将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列入监督范围,建立重大案件侦查、引导取证的制度,建立有利于检察机关发现、查证刑讯逼供的制度,完善对侦查违法的监督措施,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
  • 摘要:诉讼是整个法律活动中最为引人注目的环节,其典型性在于,它虽然不能代表法律整体,但却是实现法律特定功能最为重要的途径.通过对诉讼的特殊性与其结构的介绍,探究了诉讼监督的法律价值,从制度以及实践层面上看,诉讼监督包括诉讼启动监督、诉讼过程监督和诉讼结果监督三种。在双层多方线性结构中,无论诉讼进行到哪个阶段,诉讼与诉讼监督实际上大多处于双层游离状态,形成要么使诉讼活动得不到监督,要么使诉讼监督无从着力的尴尬局面。改革诉讼监督制度,首先要改变诉讼与诉讼监督双层游离的状况,直接将监督制度嵌入诉讼制度中。检察监督对应于整个法律活动,其监督范围包括立法、执法等所有方面。诉讼监督侧重于实践,以对三大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为使命,是当前检察权实现的主要途径之一。
  • 摘要:针对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应以改革的眼光看待诉讼监督制度,将这一制度视为一种“生命有机体”,使其在改革探索中遵循某种制度形成、生长的规律,就成为一种明智的选择,唯有此才是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价值目标实现的有效途径,提出应尽快出台《检察监督法》,使监督更加有力,建立独立垂直的领导体制,使监督更加直接,确立“检察引导侦查”的新型警检模式,使侦查监督更加有效,紧握量刑建议与刑事抗诉两把剑,使审判监督更加到位。
  • 摘要:"现代检察官制度是基于对法官和警察的不信任而产生的,承担着防范法官恣意与警察滥权的功能.但是检察官在肩负挽救人民对司法不信任重任的同时,自身又面临着如何对抗不信任的问题,即如何防止自身的恣意与滥权".因此,既要强化检察诉讼监督权的正当行使,也要重视对它的正当制约,一方面,确立改革完善本机制的总体思路:一是完善立法:可通过修正“三大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上策),或者通过制定司法、检察解释(中策),或者通过地方立法(下策),对检察诉讼监督权“九要素”加以明确、详细规范。二是用足用好诸如《监督法》、《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内部制约的规定》等相关司法、检察解释。另一方面,在遵循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协调、依法推进等司改原则的基础上,改革完善本机制。
  • 摘要:审判监督权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我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本文从基层检察院的角度来考察其运行状况,并试图对形成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增强审判监督权的可操作性,正确对待无罪判决,积极提高业务素质,保证刑事审判监督的质量,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力度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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