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青春岁月》 >浅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三需要”

浅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三需要”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三需要"应只是宣示性条款,不应成为信息公开申请人的必须义务。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