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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在旅游合同中的应用

     

摘要

在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变化时,仍然要求合同当事人严守合同约定,这既不符合我国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也不能体现我国司法制度与国际司法的接轨.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天气状况、身体条件等诸多客观因素有较大的依赖性.因此,情势变更原则对调整旅游合同关系就更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情势变更原则虽然未在我国合同法中得到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其并不排斥.根据合同法确立的公平原则,完全可以将情势变更原理应用于旅游合同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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