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今日湖北(下旬刊)》 >“居民生活”以外的拒绝给付纳入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探讨--以《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为视角

“居民生活”以外的拒绝给付纳入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探讨--以《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为视角

         

摘要

《行政强制法》历次草案对于拒绝给付进行了讨论,最后将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拒绝给付纳入了《行政强制法》,但对于居民生活以外的情形,拒绝给付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一种,有值得探讨之处.本文以此为视角,基于比较法以及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实践,提出了将居民生活以外的拒绝给付纳入《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的立法建议,从法律条款、适用条件、程序方面予以规范.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