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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研究——以高空扔刀案等三案件为例

         

摘要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于其他具体罪名,其一度被人称为兜底罪名,从这个叫法也可以看出该罪名的重要性,其存在是必要的。但是由于该罪名的描述仅是简单的概括,在认定时不免有所争议,随着类案的增加以及司法实践的应用,该罪名存在乱用滥用的危险,这不利于刑法设立该罪名的初衷实现。通过探析该罪的主客观要件,对相关概念进行深度理解,提出在适用时要适当限缩界定,以期该罪名在实践中能真正涵摄应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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