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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族习惯法中亲子监护法律制度研究——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参考下的建构*

         

摘要

监护起源于亲权制度,《民法典》中监护确定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我们要警惕父母等监护人过度压制、侵犯未成年人自由、利益,在云南省民族地区,父母子女关系受礼法等级文化影响较少,但是容易出现监护人责任缺位或空缺状态,在监护制度的建构上,应当参考《家庭教育促进法》作法,在未成年人监护上,对父母等监护人进行引导,针对不当监护进行必要矫正,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进行国家和社会的补位,依此建立对未成年人监护的立体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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