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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A对于民用航空产品与零部件设计机构批准(CDO)制度的研究

         

摘要

与欧洲适航管理当局EASA使用设计保证系统(Design Organisation Approval,DOA)制度有所不同,美国联邦航空局FAA在其设计批准活动中发展了组织设计批准(Organization Designation Authorization,ODA)制度.FAA意识到ODA制度的过渡性,因此在实施ODA制度的同时,开展了对民用航空产品与零部件设计机构进行设计机构批准(Certified Design Organization,CDO)方面的研究.文章将就FAA对于设计机构批准(CDO)方面的研究作初步的介绍,以供中国民航适航管理当局指导申请人建立设计保证系统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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