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税务纵横》 >4.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财政部驻鲁财监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

4.省财政厅、省国税局、财政部驻鲁财监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

         

摘要

正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地组: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3号《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