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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错误登记机关需赔偿吗?

     

摘要

父亲曹春去世后,其子曹齐、曹晋到A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曹春所有的一套房屋的不动产继承变更登记手续。A市国土资源局在给曹齐、曹晋办理了不动产继承变更登记手续后,曹齐、曹晋随即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吴越。后曹春第三子曹楚提出,曹齐、曹晋伪造了家庭成员构成,隐瞒了曹春还有第三子的情况,而A市国土资源局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造成曹楚的财产损失,要求A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赔偿。

著录项

  • 来源
    《南方国土资源》|2017年第2期|23-24|共2页
  • 作者

    李莹;

  • 作者单位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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