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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质:基于法实证主义与自然法之间展开

         

摘要

关于法律本质的探讨,法实证主义代表性的人物哈特诉诸承认规则,试图通过社会事实命题来说明.拉兹承继哈特的主张,认为法律必然建构正当性的权威.但法实证主义无论诉诸法律是两性规则的结合或是正当性的权威,都无法阐释法律本质的自洽性.自然法学派将法律的本质定位于实现人类的共同善,通过诉诸法律的权威品格达到实现人类共同善的条件与方式,以逐渐缝合与法实证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实质内容的间隙.但德沃金将法律视为解释性的概念将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命题,使人们对法律本质的理解再次陷入一种模糊性,亦使对法律本质的深究成为一项永恒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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