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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规范本质的立法论与解释论考察——以涉刑私募基金为考察对象

         

摘要

当前刑民交叉研究没有把握好规范本质,没有认识到法规竞合才是有关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竞合、牵连的真正原因.审视刑民交叉的规范本质有立法论和解释论两大维度,规范竞合处理应遵循法秩序统一要求,刑民立法目的一致时二者应保持一致解释,不一致时可相对独立,但应通过法益衡量选择优先方案.程序上,刑民交叉需依具体条件选择“刑民并行”“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等不同处理方式.针对股权众筹这种新型资金募集方式,刑民立法目的保持高度一致,刑法适用原则应限缩为“虚假型基金犯罪”的情形,刑法即便介入,须以民商立法作为重要的约束前提.涉刑私募基金的合同效力认定应从私益与公益、立法目的与规范性质、实质与形式等方面进行法益衡量.有关涉案财产的程序法益平衡,应当从“公法优先、民事为辅”校正为私法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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