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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侪审判”词义考——以《大宪章》第39条为中心的文本考察

         

摘要

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是西方宪政发展的开端。然而,更多基于文本的研究表明,《大宪章》存有被神话的嫌疑。其中最著名的限制王权的第39条“同侪审判”正是最佳例证之一。基于文义和体系解释,该条judicium parium(by the judgment of one''s peers)宜译作“同侪审判”。但英格兰随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该处的“同侪”多数情形指向的是“贵族”。这实际上反映出,《大宪章》第39条原初乃贵族为对抗英王恣意滥权、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同侪审判”逐渐发展为一项特权,其性质、运作与同时期陪审制殊为不同,并在随后数个世纪中固定为以下模式:上议院集会时,贵族在上议院接受审判;闭会时,由总管大臣法庭按照近似现代陪审制度的方式审理,审理人员均为贵族。起初“同侪审判”的案件范围仅包括叛逆罪及其他重罪,民事案件仍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总之,parium(peers)的应然文义是“同侪”,但实然指向多为“贵族”。同侪审判起初并无固定的实施方式,经由不断发展,逐渐产生与近现代陪审团相似之处,但仍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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