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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性质与形态

         

摘要

不动产登记行为的主要效果表现为物权变动,本质上乃私法行为.因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为民事责任,并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损害产生的原因不同,其责任形态也不同.本文认为在申请登记人和登记机构构成混合侵权时,二者之间的责任形态宜确定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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