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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何以实质化:审判长指示陪审员制度系统建构之进路——以《人民陪审员法》第20条规定为视角展开

         

摘要

2015年5月以来全国部分法院推行的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表明,在案件审理中审判长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法律指引,对实现陪审员回归角色和化解我国当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问题是一个有益的路径探索。对此,《人民陪审员法》也予以了立法回应,在第20条明确规定了审判长对陪审员的指示义务,寄希望通过审判长的指示促使陪审员实质参审,从而有效破解陪审功能虚化之痼疾。然而与域外的法官指示制度相比较,我国当前的审判长指示制度存在适用空间狭窄、指示内容简单、指示方式抽象、指示权力缺乏有效制衡、权利损害缺乏救济及合议僵局无法合理破解等问题,限制了审判长指示制度作用的发挥。为消弭当前审判长指示制度运行中的重重困境,在当前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变革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在指示能度提升、指示限度突围和合议僵局突破等三个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审判长指示制度加以系统建构,以期保障该制度价值功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最大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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