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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同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制度分析

         

摘要

在新行诉法规定中,第三人被分为"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与"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两种,这是对1990年行诉法第三人制度的延续,将结果型第三人明确化。第三人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保护其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促进诉讼经济。因此对结果型第三人的考量应当以第三人制度的功能论为视角。民事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民事合同作为行政行为作出依据的事实时,如果没有原告资格,可以作为结果型第三人。行政合同一方当事人原则上不应当作为结果型第三人,但在行政合同无效时可以作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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