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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宗信息披露违法案胜诉行政判决反映的三点司法认知

         

摘要

近期,北京市中、高两级法院就两宗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信息披露违法案陆续作出判决,首次明确肯定了证监会行政处罚环节认定的上市公司董事对信息披露事项具有监督义务,以及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与证据认定相关人员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将上市公司长期隐瞒重大事项认定为"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以此计算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期间。本文进行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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