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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体系化构建的检视和完善——兼评新《证券法》第2条第4款的司法适用

     

摘要

《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条款不仅具有诉讼管辖规则功能,也具有冲突规范的法律适用价值。《证券法》的域外管辖应以“效果标准”为审查标准。在跨境证券纠纷产生跨境管辖权争议时,我国法院应以“先受理法院规则+承认预期规则”作为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一般规则,以不方便法院和禁诉令制度作为补充规则。《证券法》在跨境证券纠纷中的适用,则应从单边冲突规范的定性出发,注重与相关冲突规范的协调处理,更应加强叙事论证和裁判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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