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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立法检视与司法适用——兼论我国《民法典》第1185条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

         

摘要

我国法律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正当性需求,实现对权利人利益双重保护目的,维护实质正义,并能够威慑与预防侵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也是域外法成功经验的总结.《民法典》《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均已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应当以《民法典》制度框架为依托构建与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规范设置构成要件应避免规范冲突与语义模糊,注重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统一,为司法适用提供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保证在司法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定赔偿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属性,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注重体系化解释,实现以良法保障善治的司法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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