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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还需继续解放思想

         

摘要

农村土地的制度改革必须与国家税制改革相衔接。我国现行的土地税制严重滞后,极不适应土地改革的需要。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中,有的试点地区在政府、集体、农民的收益分配中,简单照搬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由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比例为交易总额的5%-30%。我们认为政府只能以税收的形式参与集体土地入市的收益分配,应当加快修改税法。

著录项

  • 来源
    《农村经营管理》 |2016年第3期|31|共1页
  • 作者

    张英洪;

  • 作者单位

    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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