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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东有限责任理论为视角刍议法定代表人限高限缩适用制度构建

     

摘要

作为商业活动最为活跃的市场主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较为普遍。在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中,执行干警往往动辄就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及对债务履行有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虽将适用对象限定为法定代表人,但也适用于上述其他人员),并成为惯用的执行手段,以此倒逼公司履行债务。这显然与有限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不相匹配,在很多情况下不仅无法起到执行震慑作用,而且还对被执行人经济能力的“恢复”和“再生”造成了负面效应,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神严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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