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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

         

摘要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的500 m^3/d(不含)以下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GB18918执行。边远矿山、远离城镇的公路、铁路服务区、收费站、变电站、管道和输变电线路配套生活设施的500 m^3/d(不含)以下规模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按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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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域治理》 |2020年第4期|1-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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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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