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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疑难问题研究

         

摘要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于52条第2款首次明确规定了行政证据可以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但该条规定本身过于原则,实践中的应用还需进一步分解与细化.首先要对行政证据概念加以界分.其次应明晰与严格限制证据收集主体的“行政机关”,除实物证据进入刑事诉讼之外,还应有条件的允许言词证据的使用.最后在刑事诉讼中采纳行政证据,并非在最终判决中采信,行政证据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好瑕疵证据的解释与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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