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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中地役权制度的争点及思考

         

摘要

在我国,地役权的客体为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不动产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以及不动产承和人均有权在他人的不动产上取得地役权,或以自己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在适用有关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规定时,不应将宅基地使用权排除在外.未登记地役权的承认,对物权优先效力理论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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