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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控制”弥补“经营者合并”的缺陷——兼论以“控制”为标准构建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制度

         

摘要

正确界定“控制”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经营者合并”在内涵与外延上的不圆满性,导致其不能涵括所有损害公平有效竞争的集中行为,因而我国反垄断法应选择用“控制”标准来填补此种规制漏洞.同时,“控制”也与“经济自由、经济效率、公平竞争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等反垄断法的价值相悖.我国应借鉴欧美有关“控制”界定的成熟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本土实际情况,摸索出一条契合我国国情的“控制”界定路径,从而促进我国反垄断的有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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