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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的行政法释义建构

         

摘要

“滥用职权”内涵的模糊性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中难以适用该审查标准的缘由,应以“滥用职权”条款为核心,从“立法——学说——判决”的互动关系中考察滥用职权的内涵.通过梳理修订前我国行政诉讼法适用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可以归纳出判例中建构的“滥用职权”内涵,其分为主客观两个方面,从主观上的合法目的、相关性及客观的行为结果等入手就可以解释什么是“滥用职权”.对“滥用职权”进行法释义学上的体系性建构是在判决中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是对学理的反思和回应.在新行政诉讼法的体系下,“滥用职权”内涵可以承继在主观方面对修订前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该条款的定义即“主观过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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