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哲理》 >浅议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

浅议中国双边投资协定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

         

摘要

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能扩张运用于争端解决程序事项是现今国际投资法领域的一个争议热点,对于该问题国际仲裁和国内外学者都有不同的见解。中国是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所有的双边投资协定都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而晚近中国在接受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管辖方面经历了从谨慎地接受管辖到全盘接受管辖两个阶段,从而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是投资者可否引用旧式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紊款享受新式双边投资协定下的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本文从中国签订新式双边投资协定的新特点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在投资争端解决中适用将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认为中国应采取“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条约中明确例外原则和排除例外的原则。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