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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

         

摘要

【裁判要旨】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原告应付出商业劳动并体现一定的竞争优势,由具体的客户名称、联系方式以及收集的特定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经营信息所组成。【案情】原告:新唐公司。被告:温某、迪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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