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名单
客户名单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11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2篇、专利文献22998篇;相关期刊92种,包括法制与社会、知识产权、中国邮政等;
客户名单的相关文献由130位作者贡献,包括吴彦廷、李倩、李心雨等。
客户名单—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2998篇
占比:99.52%
总计:23110篇
客户名单
-研究学者
- 吴彦廷
- 李倩
- 李心雨
- 李细华
- 王梦宇
- 荣晓黎
- 闫苗苗
- 陈艳
- Dagny
- Jenny
- Michelle
- Workman
- 于创新
- 付嗣全
- 付音
- 任兆鑫
- 余梦洁
- 佚名
- 傅其昌
- 傅博卿
- 元元
- 冯楠(文/图)
- 刘兰
- 刘军华
- 刘天晶
- 刘峰
- 刘旭东
- 刘肖
- 刘蕊
- 刘静
- 卢世纲
- 史仲凯
- 吕超
- 吴若权
- 唐冬云
- 天工
- 夫问
- 奚秋玲1
- 姜姗
- 小恬
- 小艾
- 尤士珍
- 崔建强
- 康娜
- 张东锋
- 张乃伟1
- 张冠军
- 张曦元
- 张璇1
- 张胤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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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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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客户名单是客户信息集合的统称,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已经逐渐达成共识,将客户名单认定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并要求其具备一定的新颖性。由于还未形成具体的法律规定,导致不同司法机关对于新颖性的认定与适用出现偏差。我国可通过对域外经典判例中司法观念的分析,借鉴其新颖性认定标准较高的有关经验,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经验和改善措施,达到保护商业秘密与保护市场自由竞争的良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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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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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客户名单核心的价值便在于其客户特征及交易信息,这也是它成为商业秘密的关键。企业对客户名单的掌握使其能够尽可能的节约经营成本并提高成功交易的概率,从而获取商业上的优势。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对客户名单的侵权案件仍然是一类复杂案件,主要以员工为主体。此类案件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边界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的抗辩事由进行分析,引入剩余知识概念对员工一般技能进行区分,讨论不同抗辩事由的合理性以及解决权益冲突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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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蕾;
张冠军;
王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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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低压远程费控管理系统是营销系统 的重要一章,是通过系统设置的预警金 额和自动筛选功能,有效利用生成的预 警、催收短信向用电客户送达电费相关 信息,充分依托数字化和互联网技术促 进电费实时测算和实现智能化催收的管 理方式。其程序包含的一系列应用章节 彼此间有着互依互助的作用,熟练掌握 运用这些功能,是提升费控管理的有效 手段和措施,能够助推系统最大化筛选 出要通知客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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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楠(文/图);
王培(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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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老先生,这是单据,这些是您剩余的零钱,收好喽!”5月13日,国网获嘉县供电公司城区中心供电所营业厅内,班长童嘉儒耐心等待老人点清钱数后,又将老人送出营业厅。“这位老先生爱用零钱缴电费,说话有时候不太清楚,咱们接待时要格外耐心。”童嘉儒将此情况告诉班内成员,并将老先生的信息录入电脑中一份特殊客户名单。说“特殊”,是因为名单中每位客户除户号、常用电话信息外,都有一份柜员们总结出的“量身画像”,有“90多岁老人,个子非常高,声音很大”的薛姓客户,也有“瘦高个长卷发男士”的陈姓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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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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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能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中也难免被他人侵犯.在判断他人侵犯客户名单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时,要对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进行严格认定,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四要件进行分析,被告人的抗辩亦会对犯罪行为是否成立产生影响,在经过前述多方面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得出是否成立犯罪的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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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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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旨在通过对H公司诉M公司案的研究,探究客户名单侵权的司法判定标准.在司法判决中,客户名单能否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往往取决于名单是否具有秘密性、客户与原告有无"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笔者从客户名单的形成与价值出发,认为客户名单的秘密性应该达到"特定化"程度的观点具有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应结合综合特殊信息、特定客户与特别付出三点进行判定.而"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形成并不代表客户名单必然具有秘密性,值得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因此"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也不是限制竞争的理由.在客户名单侵权的司法判定中应充分考虑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以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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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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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能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中也难免被他人侵犯。在判断他人侵犯客户名单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时,要对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进行严格认定,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四要件进行分析,被告人的抗辩亦会对犯罪行为是否成立产生影响,在经过前述多方面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得出是否成立犯罪的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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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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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旨在通过对H公司诉M公司案的研究,探究客户名单侵权的司法判定标准。在司法判决中,客户名单能否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往往取决于名单是否具有秘密性、客户与原告有无“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笔者从客户名单的形成与价值出发,认为客户名单的秘密性应该达到“特定化”程度的观点具有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应结合综合特殊信息、特定客户与特别付出三点进行判定。而“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形成并不代表客户名单必然具有秘密性,值得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因此“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也不是限制竞争的理由。在客户名单侵权的司法判定中应充分考虑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以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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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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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是一种客户信息的集合,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客户名单的权利人若主张商业秘密保护,则该客户名单必须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并具备一定的新颖性,或该客户名单的权利人证明其与名单中的客户构成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总结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法院处理客户名单的司法纠纷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司法对客户名单新颖性认定的标准问题,各地、各级法院对这一标准的把握并不统一;二是长期稳定交易关系在审判活动中的认定价值随着社会发展产生了变化.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司法提高客户名单新颖性的认定标准,并降低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司法认定价值,是我国司法处理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