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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提请裁定减刑、假释的适格主体

         

摘要

按照我国立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正在服刑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书面建议,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也就是说,减刑、假释裁决权由人民法院行使,而提出减刑、假释的书面建议由刑罚执行机关决定,法院依据执行机关的建议作出裁定。笔者认为,提请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主体应当是人民检察院,并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中重新考虑检察机关在此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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