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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中的'地方特色'研究——以浙江省设区的市《市容环卫条例》为例

         

摘要

cqvip:全面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而加强地方法治建设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经之路。2015年《立法法》修改,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项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2018年3月11日,《宪法修正案》审议通过,基于《立法法》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首次在宪法中明确了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不抵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著录项

  • 来源
    《人大研究》 |2020年第2期|16-24|共9页
  • 作者

    赖芸池;

  •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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