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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摘要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备案修正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组成如下: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40人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30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20人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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