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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框架下海区派出机构的督察职能研究

         

摘要

cqvip:为充分发挥自然资源框架下海区派出机构对地方政府的海洋督察职能,规范地方政府在海洋自然资源领域的开发利用活动,文章研究海洋督察在自然资源工作中的定位及其实施方式和内在逻辑,分析海洋督察工作的难点与困境,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结果表明:海区派出机构通过运动型治理模式开展的专项督察以及日常性的例行督察和审核督察,可对地方违法违规的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起到威慑、预防和纠正的作用,但在把握督察尺度、聚焦督察对象、确保督察威慑力和保障督察队伍工作积极性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为有效履行海洋督察职能,海区派出机构须确保海洋督察目标与国家主要治理目标相一致,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体责任以及党政领导的决策责任,通过完善工作机制增强海洋督察的威慑力,并通过优化异地督察和适当倾斜财政拨款等方式提升下属事业单位参与督察的积极性,从而确保自然资源框架下的海洋督察工作既有能力维护中央政策的权威性,又能推动地方海洋自然资源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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