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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经济公法规范的结构、功能及其影响

         

摘要

《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历史性成果。依照传统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我国《民法典》在规范配置上呈现出清晰的多元结构,既有以纯粹民法规范为主体的私法规范,也有大量的经济公法规范。经济公法规范可被定义为具有财产关系属性的公法规范。经济公法规范通过一体各表、摄入、渗入三种路径导入《民法典》之中,遵循市场优位与政府谦抑的理念,适应当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经济公法规范不仅在宏观上充实民法的基本假设,也在微观上厘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合理边界。通过引致条款的设计,经济公法规范为《民法典》所吸附,成为克服法律滞后性的有效工具,同时还可以发挥《民法典》与法律资源体系之间的转换枢纽作用。经济公法规范不仅可以在民事司法裁判中被援引,也设定特定情景中民事主体的法定义务。从公私法规范配置的角度把握《民法典》混合立法的特色,有助于理解《民法典》范式变革的意义,有利于《民法典》的准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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