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现代班组》 >承包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发包方是否应该承担工资给付责任

承包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发包方是否应该承担工资给付责任

         

摘要

<正>[案情简介]申请人:赵某某。被申请人: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期间,在某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做瓦工,约定每天工资标准180元,申请人共计出工41天,合计应发工资总额为7380元,其间曾借支1200元,尚有6180元工资未发放。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讨工资,但被申请人不予理会。故申请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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