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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出具失业证明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摘要

<正>潘女士来信:3年前,我与一家快餐连锁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我办理了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到期后,由于公司与我存在某些矛盾和纠葛,公司拒绝与我续约,致使我因此失业5个月。公司为了对我实施报复,虽经我多次催办,仍故意拖延3个月没有将我的档案转移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办理失业登记。最终导致我只领取了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其中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没有能够得到补偿。请问:对我造成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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