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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的司法救济

         

摘要

救济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的正当性,是源于学术自由对发挥大学功能、认识科学真理以及构建民主社会具有重大作用.大学自治作为学术自由权的制度性保障,在大学侵害教师学术自由权时,并不能阻却司法的介入.为了既能保障教师学术自由权而又不侵犯大学的自治权,司法救济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时应当以校内申诉作为司法审查的前置程序.同时,司法审查应有限度,具体包括两项:一是程序审查而非实体审查,二是合法性审查而非合理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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